京公网安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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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杰西·麦格森
——英国文化协会法律获得专家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于1949年。最初由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实施,1988年改由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1999年《法律援助法》颁布之后,又改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伴随着2012年《犯罪人法律援助、量刑和惩罚法》( LASPO)实施,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重组,独立的法律服务委员会更名为法律援助局,成为了司法部的一个行政机构(2013年4月)。
法律援助体制采取的是中央集权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局负责法律援助管理,并主要由私人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欧盟国家一样,法律援助局根据下列因素审查法律援助资格:一是当事人经济状况审查;二是案情审查或者司法利益审查。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律援助经费得到了快速增长。政府主要是通过以固定费率合同购买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固定费率的好处是律师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援助服务。2006年,《法律援助——以市场为基础的改革方式》的卡特勋爵报告建议,以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能力、价格及价值为基础建立法律援助最佳值竞争方式,进一步推动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到了2009年,每年的法律援助预算达到了20亿英镑,是世界上人均法律援助支出最高的地区,其中超过10亿英镑花费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
但近年来,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法律援助面临着很大挑战。从2010年开始,政府要求各部门节省40%的支出。在司法部每年的预算支出中,法律援助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大幅度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同时不影响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此,政府对民事法律援助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但是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变化不大。从短期来看,政府法律援助成本下降了(从大约20亿英镑下降至15亿英镑),但大部分是对民事法律援助设置种种限制的结果。同时,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政府通过加大工作力度,以减少因法律援助开支削减和改革进程缓慢造成的影响,如成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为皇家刑事法庭无代理被告人提供帮助热线服务等。
《犯罪人法律援助、量刑和处罚法》颁布后,刑事法律援助也发生着变化,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降低费率和为精简服务修改合同范本方面。现在,一些律师事务所拒绝以降低后的费率接受新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认为这会导致律师事务所亏损。一些机构如律师协会以及部分法官也反对降低后的费率,并担忧会对法律援助质量、经费、法律援助地区间的均衡发展、市场机制失灵等产生不利影响。这些问题都有待于通过试点加以解决。而从积极角度来看,政府应当在2016年对改革为法律援助等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公正透明的评估。
不过,降低费率并不意味着新的法律援助政策不好,也有可能是以往的费率太高了,超出了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
目前,围绕政府改革的激烈辩论仍在继续,特别是针对服务费率和签订责任合同等事项。2015年9月至10月可能是“焦点”时期,这段时间内法律援助局将宣布哪些律师事务所将会赢得法律援助招投标责任合同,并将于2016年1月开始执行相关合同。不过,如果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比较,英格兰和威尔士仍然享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