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发言人:埃德·开普
西英格兰大学布里斯托法学院教授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享有两项基本权利,一是律师帮助的权利,二是法律援助的权利,这两项权利之间既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
欧洲有很多司法管辖区,其中欧盟就有28个成员国,而有的成员国如英国等,在本国内部还建立有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另外,欧洲各国采取的诉讼模式不同,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审问制诉讼模式,但某些普通法系国家采用了“抗辩制”诉讼模式。所以,在欧洲,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是,如何建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低刑事程序标准,特别是最低刑事法律援助标准,以适用于这些法律传统大相径庭的司法管辖区。
目前,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欧盟和国际标准主要有:《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庭的判例法、欧盟“程序权利路线图”和《联合国关于刑事司法体系中获得法律援助的原则和指南》。这些文件和判例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享有告知权、律师帮助权、法律援助权、翻译权等最低限度的权利及其适用标准,并明确了有关儿童等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措施。如“不论嫌疑人是否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其从警察讯问阶段起即享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并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在警察讯问期间享有律师在场权”。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为了保护好司法利益,相关机构在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所控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的刑罚;2、案件的复杂程度;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的社会及个人情况。
当前,有效法律援助服务面临的主要挑战有:一是法律援助的管理问题,法律援助管理的目标是要建立高效的法律援助体系,并得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信任,但从实践来看,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有待完善;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身权利的知晓问题。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以及相关权利对自己的重要性,这为刑事诉讼实务带来了许多麻烦;三是有关权利告知的规避问题。通过在欧洲和其他地区开展的研讨来看,几乎所有国家的警察都会采取相应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制度以规避其应当履行的权利告知义务;四是提供即时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在晚上、周末和人口稀少及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如何提供即时法律援助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五是如何确保法律职业文化和实践要尊重法律援助权利的问题。即要想建立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要改变现有法律职业文化和实践,以使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尊重法律援助制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最后,要明确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及其作用。哪些是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哪些是应当做的,并明确辩护服务要达到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