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代 剑
近年来,我国监狱管理改造罪犯工作随着落实治本安全观、构建“五大改造”新格局和推进监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本职职能正在得到强化和回归。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监狱如何强化短刑犯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如何提高短刑犯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等相关问题就是一个值得再思考、再研究的课题。为此,笔者结合监狱工作实际,从短刑犯的界定问题入手,以管见之及的探讨一些对短刑犯的管理和改造问题。
一、短刑犯的界定问题
对于短刑犯的界定,我国监狱学界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什么叫短刑?顾名思义就是刑期较短。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短刑,它应当包括入监刑期较短和剩余刑期较短两种情况。我国监狱传统的短刑犯定义是指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入监后实际服刑的时间较短,按照以前的刑事奖励政策,几乎没有减刑可能。这是狭义上的短刑犯定义,是指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直接送入监狱的短刑犯,没有考虑到罪犯末次减刑后剩余刑期较短这种情况,因为这种情况同样存在短刑问题。因此,从我国监狱司法活动的实践来看,短刑犯分为入监短刑犯和余刑短刑犯两种情况更为科学,更为严谨,更具有针对性。
(一)入监短刑犯。该群体罪犯原判刑期较短,入监后实际刑期通常在1年以下或几个月内,按照我国监狱现行的刑事奖励政策,没有减刑机会。
(二)余刑短刑犯。该群体罪犯是指长刑犯、中刑犯因为一次或多次减刑后剩余刑期较短,按照我国监狱现行的刑事奖励政策,没有再次减刑的机会。
二、短刑犯的思想认知及改造表现
当前,在我国监狱公正文明执法的时代背景下,许多入监短刑犯和一些余刑短刑犯对抗民警管理,挑衅民警执法,消极应对改造,服刑意识、警囚意识、认罪悔罪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刑罚体验意识淡薄。其思想认知及改造表现如下:
(一)混日子。短刑犯因为服刑时间不长,没有减刑机会,普遍存在“计分无用,得不得分、加不加分、扣不扣分无所谓”、“不完成劳动任务,民警拿我没办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得再多也没搞头”等改造思想,改造压力不大,改造积极性不高,把刑期当度假,混刑度日,得过且过,消极怠工,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以“混一天就少一天,离刑满就近一天”为服刑目的。
(二)淡法纪。许多入监短刑犯都是年轻人,没上过几天学,文化程度偏低,犯罪前很少接受过传统美德、法治道德教育,从小到大法纪观念淡薄,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没有敬畏感,加之认知偏执、情感冷漠、孤僻逆反、遇事冲动、情绪浮躁等性格特点,不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分析和处理问题,入监后对监规、纪律、制度和行为规范不放在眼里,改造缺乏自觉性、自律性,导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欺压他犯等违规违纪行为。以四川省某监狱为例,该监狱近5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在罪犯因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数中,入监短刑犯所占的比例高达75.4%。
(三)抗管理。一些入监短刑犯出生家庭条件优越,从小被娇生惯养,利己主义、享乐思想严重,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犯罪前自由自在、我行我素、随心所欲惯了,犯罪后对自身所犯罪孽给家庭、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不幸无动于衷,对父母、家人、社会以及教育帮助过的民警的关爱和挽救缺乏感恩之心,人性冷漠,性格古怪,对监狱的严格管理反感、抵触,导致服刑期间不服管理、抗拒管理。一些余刑短刑犯认为自己没有再次减刑的机会,就没有必要像以前那样听管服教了,认为自己减过的刑期已是板上钉钉的事,谁都不能撤销和变更,导致在最后的余刑期间变“脸”变“色”,不服民警管理,对抗民警执法。以四川省某监狱为例,该监狱近5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在罪犯因不服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数中,入监短刑犯和余刑短刑犯所占的比例高达70.2%。
(四)轻改造。许多入监短刑犯入狱后不认为自己是坏人,不认为自己有罪,认为自己的犯罪是运气不好、是有错无罪、是轻罪重判、是量刑过重、是没办法的事、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等等,不明白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判决其入狱予以监禁,不清楚监狱为什么要对其进行改造,不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把自己的犯罪归结于家庭、社会和他人,导致把改造当儿戏,没有认罪悔罪、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人生态度和忏悔思想,这是导致入监短刑犯出狱后重新犯罪率要比罪犯减刑出狱后重新犯罪率高出一些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一些余刑短刑犯末次减刑后放松了自己的改造,认为没有必要再认真改造了,导致不能固化自己多年来的改造成果,不怕违规抗改,不怕行政处罚,法纪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改造又回到了入监前,这是导致罪犯减刑出狱后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管理改造短刑犯的主要对策探讨
短刑犯管理难、改造难问题是监狱管理改造罪犯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具有复杂性、艰巨性,是一场攻坚战。我们只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强化短刑犯的治本管理、治本改造,认真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进一步创新和优化短刑犯管理方式和改造手段,才能切实增强管理效能和改造实效。本人认为,其主要对策就是建立“四项制度”,推进“四项工作”。
(一)建立入监短刑犯集中关押制度。入监短刑犯与长刑犯、中刑犯混合监管弊大于利,容易交叉感染、相互影响,对监狱整个押犯群体形成负面效应,既不利于短刑犯改造,也不利于长刑犯、中刑犯改造。当前,因受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影响,我国监狱入监短刑犯人数越来越多,队伍越来越庞大,成为了一个特殊群体,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为此,监狱对入监短刑犯的管理改造工作要强化分管分押模式,建立入监短刑犯集中关押监区,为入监短刑犯创造一个特定的监管、改造环境,并配足配强专门的民警队伍和管教人才,制定针对性强、教育性强的监管执法、考核奖惩、分级处遇、行为规范、会见通讯、“五大改造”等管理改造模式,有利于加大对入监短刑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力度,强化入监短刑犯对法律、对监狱的敬畏感,增强刑罚体验意识。比如:在行为规范的管理上,要制定标准更严、管理更严的《入监短刑犯一日改造规范》,对入监短刑犯一日中起床、着装、外表、如厕洗漱、内务卫生、衣被晾洗、集合、用餐、互监、定置、规范记背、路遇民警、迎接检查参观、队列行进、卫生保持、公物爱护、吸烟、学习、劳动、就医用药、午休、娱乐、收看电视、借阅图书、饮用取水、购物、洗澡、收监就寝等改造行为作出严格规范并认真执行,使入监短刑犯在较短的服刑期间能够及时感知法律的威严和监规的威力,有利于入监短刑犯及时抛弃社会上原有的思维模式,及时打破社会上旧有的行为模式,短期内养成健康的、良好的思维定式和行为习惯。此外,监狱在实现入监短刑犯集中关押的基础上,对长刑犯、中刑犯末次减刑后改造表现滑坡、抗拒民警管理、多次教育不改的余刑短刑犯,也应当调入入监短刑犯监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改造。
(二)建立余刑短刑犯末次减刑考验期制度。当前,我国监狱减刑制度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针对余刑短刑犯末次减刑缺乏“后续制约力”问题,该问题集中反映一些功利改造、投机改造、虚假改造的余刑短刑犯末次减刑后因为没有再次减刑的机会,思想就开始变化,改造就开始滑坡,甚至违规违纪、对抗管理、抗拒执法,这与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认定的“确有悔改表现”不相符,与减刑的依据和条件相悖,这无异于对法律的否定和褒贬,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说明了罪犯减刑前采取欺骗、隐瞒、不实的改造手段骗取了监狱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信任,减刑后的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削弱或消除,需要一种约束力来督促罪犯继续好好改造,老实做人,踏实做事。建立余刑短刑犯末次减刑考验期制度,能够从管理和改造上为余刑短刑犯末次减刑后提供“后续制约力”,促进罪犯改造善“始”善“终”,有利于维护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有利于固化罪犯多年来的改造成果,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其意义和作用是十分重大的。因此,我们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法治导向,充分认识健全完善减刑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探索建立余刑短刑犯末次减刑考验期制度,设置余刑短刑犯末次减刑撤销或变更的情形、考验期期限、执法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监狱的减刑制度更加科学、更加严谨、更加务实、更加贴近罪犯改造需要。
(三)建立短刑犯惩戒训导制度。惩戒训导是对不认罪服法、违反监规纪律、抗拒民警管理执法、扰乱监管改造秩序等行为的罪犯进行从严管理、从严改造、降低违规、强化悔改的一种隔离方式和教育手段,能够促进受惩受训罪犯对国家法律、监狱法规的敬畏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执行的惩罚功能,提升治本安全教育矫治效果。因此,监狱对短刑犯的管理改造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短刑犯惩戒训导中心,制定《短刑犯惩戒训导管理办法》,明确短刑犯惩戒训导的收押情形、收押期限、审批审核、日常管理、训教科目、标识、处遇、解除、延期等有关规定,配足配强专门民警和管教警力,配置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按照收押、惩戒、训导、 评估、解除的顺序设置静思室、训诫室、知行室、忏悔室、向善室等功能场所,并对应设置反思、知错、认错、 改错、防错、护规等矫治项目,着力构建起短刑犯惩戒训导的基本制度、基本框架、基本管理模式、教育矫治模式、准入与准出模式和管理改造文化,使短刑犯惩戒训导工作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努力推动短刑犯管理改造工作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比如在管理上:短刑犯进入静思室后进行静坐反省和静站反省,每日除吃饭、睡觉和规定的学习时段外,均保持反思状态;罪犯进入训诫室后开展开展站相、坐相、走相、跑相、蹲相、吃相、睡相、唱相等“八相”训练;罪犯进入知行室后开展站姿、“四操”(队列操、内务操、心理保健操、板凳操)、情景模拟训练;罪犯进入忏悔室后开展认罪悔罪、认错悔过、自我剖析、反省忏悔学习,书写反省、忏悔、悔过书面材料;罪犯进入向善室后书写受训总结、承诺书、保证书等相关书面材料等。又如在教育上:短刑犯进入惩戒训导中心后,及时、持续开展认错悔罪教育,促使罪犯深刻认识过错危害,公开忏悔所犯罪错;全面接受刑罚惩罚,书写认错书、悔过书、服法书、保证书,召开认罪大会、忏悔大会、服法大会、承诺大会等,以此增强短刑犯的罪责感、负罪感及服刑意识、改好意识。
(四)建立短刑犯刑满释放生活储备金制度。短刑犯的计分考核与物质奖励挂勾,可以变“计分无用”为“计分有用”,有用的计分考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积极调动短刑犯的改造热情。为深入推进监狱公正文明执法,搭建罪犯计分考核结果运用公平、公正的平台,我们可以进一步健全完善罪犯劳动报酬管理办法,以“计分换奖”的方式取代短刑犯劳动报酬,探索建立短刑犯刑满释放生活储备金制度,为短刑犯回归社会后就业过渡期间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短刑犯就业前的生活压力,有利于短刑犯顺利回归、主动适应社会。其构建途径可以这样思考和设计:一是以“分”计发,以入监短刑犯入监后和余刑短刑犯末次减刑后到刑满释放期间的有效累积考核积分为分值,按照一分×元标准发放刑满释放生活储备金,以此激发短刑犯改造的积极性;二是设“槛”限发,以“分”计发的分值必须是未用于减刑且月考核分必须在×分(具体分值需要研究制定)以上的有效分累积分值,月考核分低于规定的分值不奖励、不计发,以此提升短刑犯改造的主动性;三是因“罚”扣发,短刑犯在刑满释放前的服刑期间因违规抗改受到行政处分的,要按警告扣×分、记过扣×分、禁闭扣×分的标准扣减有效积分(具体标准需要研究制定),以扣减后的累计积分发放刑满释放生活储备金,加大短刑犯违规抗改的成本处罚力度,以此强化短刑犯改造的稳定性。
(五)扎实推进短刑犯教育矫正工作。短刑犯的思想认知及改造表现本质上区别于长刑犯、中刑犯,其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原则,从促进和强化短刑犯认罪悔罪、改邪归正、服从管教、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改造观等实际改造需要出发,开展针对性教育和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短刑犯教育改造质量。短刑犯的消极改造态度会导致空虚、犹疑、焦虑、消沉、冲动、压抑等不良心理和不良情绪,少数短刑犯因个人、家庭和社会原因不能及时调整这些不良情绪而出现抑郁,有的甚至出现精神类疾病,需要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因此,监狱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凸显教育矫正的主动进攻、攻心治本作用,定期开设心理健康大讲堂活动,对少数短刑犯出现的波动情绪和反常行为综合运用个别教育、危机干预、心理矫治等方法和手段强化教育引导,对重点人头采取“一人一策一案”的个案教育转化方案,有效消除短刑犯的心理矛盾和障碍,解决改善短刑犯的心理和情绪问题,培养短刑犯健康的心理和人格,促进短刑犯正确认识人生,正确认识犯罪,正确认识改造。
(六)扎实推进短刑犯感恩文化教育工作。短刑犯感恩之心的缺失对改造的影响不可低估,会导致罪犯自私、冷漠、无情、抵触、违规,并带来一系列难以处理的改造问题。因此,监狱要充分利用文化改造的激励、引领、鞭策、促进作用,加大对短刑犯孝道文化、忏悔文化、情感文化等感恩文化教育,积极培育短刑犯的感恩之心,用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伦理道德去唤醒短刑犯人性中“善良”的一面,使短刑犯从心灵深处去忏悔人性中“丑恶”的一面,深刻认识和体会到自己所犯罪行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懂得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懂得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学会用心、用情、用良知去感悟犯罪、感悟人生、感悟改造。
(七)扎实推进短刑犯亲情和社会帮教工作。新时代,我国监狱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单靠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的教育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客观上还需要罪犯亲情和社会帮教资源参与其中,建立起亲情包容、家庭接纳、社会认可、罪犯感恩的长效帮教机制。因此,监狱要积极探索短刑犯亲情帮教的有效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不同主题的短刑犯亲情进监“面对面、心连心、零距离”的大型帮教活动,通过短刑犯与亲属共进亲情餐、签订帮教协议、亲情恳谈会等形式和载体,有效激发罪犯的认罪意识、悔罪意识、服刑意识、改造意识、自新意识、责任意识。此外,监狱要不断创新社会帮教形式,用活、用实、用够社会帮教资源,除开展电话帮教、信息帮教、会见帮教等帮教外,还可以积极协调社会企业、用工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即将刑释人员就业招聘会”,让短刑犯与社会企业、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为刑释人员搭建就业平台,激发短刑犯积极改造,助力囚子新生。
(八)扎实推进短刑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入监短刑犯大多为无固定职业、就业能力差、生存能力弱的游民,是导致其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新时代,党和国家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对监狱劳动改造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这就需要监狱对短刑犯要切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让短刑犯在劳动改造中获得一些实用性强、就业形势较好的技能技术,掌握一技之长,有利于提高短刑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和谋生本领,达到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刑罚执行目的。因此,本人建议司法部、各省市司法厅和监狱管理局要加强对短刑犯劳动改造的调研工作,与国家、各省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短刑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规范管理标准,统一管理要求,明确短刑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原则、方式、内容、考试、监督、考核、毕业、结业、证书办理等相关规定,使监狱对短刑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作者单位:四川省雷马屏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