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特殊学校”社会化功能转型思考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5-06-25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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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攀西监狱 郑吉安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回顾新中国监狱发展历程,对“特殊学校”的准确定义,“特殊学校”的建设历史,“特殊学校”的发展趋势这些监狱时代命题有必要站在历史的视角,时代的视野,全新的使命上加以认识、概括和升华,这有利于丰富和完善监狱学理论体系,增强“特殊学校”作用,更好地精准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再犯罪,助力社会和谐稳定高质量发展。

  一、“特殊学校”发展历程回溯

  (一)全国“特殊学校”办学历程

  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从萌芽到形成及发展,一以贯之着一个重要的思想:“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的目的就是矫正恶习,造就新人,这是我国“特殊学校”常明常新的理论灯塔。1960年10月22日,毛泽东在接见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时提出“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的伟大论断,这是我国监狱赋予“特殊学校”功能的理论先导。“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不仅是对敌专政的工具,惩罚罪犯的场所,还是改造罪犯思想的政治熔炉,是使罪犯学习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的特殊学校。这一特性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监狱的重要标志。”“特殊学校是我国监狱教育制度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它以政治思想改造为基础,强制措施为保障,普及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使改造罪犯的最终目的由改造人上升到造就人,由悔过自新、遵纪守法上升到成为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才。”夏宗素、董翠香等老一辈专家学者们对“特殊学校”下的定义,解读的内涵,进一步阐明了一个鲜明观点:监狱是教育改造人的特殊学校,这所特殊学校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除与普通学校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特质,即“矫正”。从1981年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八劳”会议)至今,监狱这所“特殊学校”发挥教育改造“矫正”功能,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1—1984年):1981年8月18日至9月9日,“八劳”会议在北京召开,“八劳”会议首次提出“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这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具有历史意义的决策部署。 同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从机构、教员、设备、经费、制度、考试、发证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为以后全国监狱系统大规模办特殊学校勾画了蓝图,也标志着拉开了监狱办特殊学校的帷幕。1982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强调:“劳改、劳教场所是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学校。它不是单纯的惩罚机关,也不是专搞生产的一般企业、事业单位”明确了监狱办特殊学校的宗旨是“改造人”。同年2月,公安部印发《关于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规定了监狱办特殊学校的策略是“组织罪犯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对罪犯进行的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应当以政治教育为重点,三者密切结合,不可偏废”。同年10月,全国劳改单位办特殊学校现场会在山东潍坊召开,11月,公安部劳改局正式命名潍坊劳改支队为“潍坊育新学校”,这是全国监狱正式命名的第一所特殊学校。从试点到推广,从点到面,“摸着石头过河”,至此,全国监狱办“特殊学校”有了标杆和标尺。1983年8月15日,全国劳改工作正式从公安部转隶司法部领导和管理,同年“严打”斗争开始,实事求是地讲这段时期,由于工作重心的转移,“关得下、不跑人”成为中心任务,“特殊学校”的办学功能相对弱化,办学质量也不尽人意。

  第二阶段(1985—1994年):1985 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争取在三五年内基本上把全国劳改、劳教场所办成为特殊学校,时任部长邹瑜提出“改造思想,造就人才,面向社会,服务四化”的办学指导思想。会议明确“三课”教育以政治思想教育为核心,以文化教育为基础,以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会后,提出办学工作“五条标准”,办学工作全面铺开。这是司法部继续贯彻“八劳”会议精神,将监狱办成“特殊学校”的目标指向,具有相当强的战略指导意义。同年6月11日,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首次将劳改场所的办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劳动部门的统一规划之中,监狱办“特殊学校”进入全面推广阶段。1987年,中央政法工作座谈会提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要“向前延伸,向后延伸,向外延伸”,即“三个延伸”。由此,使传统封闭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走向社会,社会力量得以走进监狱,为罪犯提供矫正教育服务。这为监狱办“特殊学校”,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丰富内容,扩展了外延。为进一步推动、深化办学工作,1989年,司法部开展办学上等级活动,分部级和省级两个层次验收、命名优秀特殊学校,并倡导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对“三课”教育考核由老三率(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转为新三率(升级率、统考率、取证率),使办学工作迈上新台阶。截至1991年底,全国监狱、劳改场所已办成特殊学校的占总数的72.82%。1992年1月至1994年5月,司法部先后命名18所监狱为部级优秀特殊学校。其中,1993年2月17日,司法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劳改系统优秀特殊学校命名大会,时任总理李鹏题词:特殊学校,造就新人。

  第三阶段(1994—2024年):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对罪犯开展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三课教育”的具体内容。2003年8月,司法部颁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监狱这所“特殊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办学内容等在“三课”教育的基础上得到全面充实和拓展。到2000年底,全国96.3%的监狱基本办成了“特殊学校”。2007年7月,司法部发布《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对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目标、主要内容、教学时间、工作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至2024年,全国各监狱“特殊学校”从无办学场所、办学力量、办学经验等开始,摸索前进,通过办学,对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基本实现了系统化、规范化,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阶段(2024—):2024年12月18日,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聚焦教育改造罪犯这个中心任务,用心用情开展精准矫治,健全出监教育模式,着力提升教育改造质效。虽然“特殊学校”的称谓淡出了历史舞台,但监狱办“特殊学校”改造人的“矫正”功能及目的显然是一脉相承,通体连贯的,而且办学的标准更高、办学的质效评估更客观,更量化,更可视,标志着监狱这所“特殊学校”迈入新时代,为推动监狱工作从“关得住、不跑人”向“改造好、不再犯”的全面提升,注入了新活力、迎来了新挑战、新机遇。

  (二)四川“特殊学校”办学历程

  “八劳”会议后,四川省不少劳改单位开始试办特殊学校,在罪犯中全面开展思想、文化、技术“三课”教育,引导罪犯端正改造态度,学习文化、学习技术。1982—1984年,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华蓥劳改支队、省第一监狱组建了以学习文化和技术为主的特殊学校。1985年11月,四川省劳改局在蓬安监狱召开办学验收暨经验交流会,以司法部“五条标准”对蓬安监狱办特殊学校进行检查验收,推动四川劳改单位办学工作。同年12月,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蓬安监狱、省第二监狱成为首批办成特殊学校的单位。1986年,四川省劳改局制定《关于劳改场所开办特殊学校的实施规定》,明确特殊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改造思想,造就人才,面向社会,服务‘四化’”。要求全省各劳改单位要始终把解决好办学的认识问题放在首位,通过对罪犯进行经常、正规、系统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提高改造质量,稳定监管秩序,把罪犯改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和“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才。同时,通过反复宣传办学的重要意义,澄清各种糊涂认识,动员各部门相互配合,不断解决和完善办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全省1985—1989年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五年规划中,按省属劳改单位不同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明确规划分5批办成特殊学校,五年时间实现全省办学全覆盖。至1990年,全省先后办成42所特殊学校,至2020年,完成布局调整后的监狱,均按《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建有教育改造场所,配有教学所需的设施、设备,特殊学校(育新学校)办学工作巩固运行,常态化开展。

  (三)四川“特殊学校”办学经验

  四川各监狱(劳改队)为办好“特殊学校”,在推进“三课”教育课堂化、正规化、系统化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把政治思想教育放在首位,贯穿于教育改造活动始终,保证不偏离办学方向;始终坚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努力提升办学质量。前期的主要做法:一是因陋就简改造维修教学楼、图书室、阅览室以及课桌等,解决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简陋短缺的问题;二是自力更生选培教员,在教学实践中逐渐建立起了一支由民警、罪犯担任的较为稳定的“三课”教育教学队伍,解决办学师资不足的问题;三是针对各劳改单位的特点,合理安排教学时间,摸索研究解决工学矛盾;四是成立教育委员会,设立校长、副校长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建立了一套适合劳改场所办学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办学工作的领导,解决办学过程中遇到的体制、编班、学制、学期、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时间等问题。推进过程中的改进:一是坚持正规化的课堂教育与针对性的个别教育相结合,渐进式改变了过去以会代课、念读报纸、零敲碎打的简单教学方法。二是探索开展监狱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的“大教育”办学方式,如邀请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现场对罪犯进行帮教,以及邀请罪犯家属来狱开展罪犯规劝教育。三是创造条件,合法合理合情解决罪犯实际问题。如主动对接公安交通部门,协助解决罪犯驾驶证换证难问题,又如对接社会爱心力量协同帮扶罪犯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事实证明,监狱办“特殊学校”,对于稳定监管秩序,提高改造质效,推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成效是明显的,也是可持续的。

  二、“特殊学校”社会化功能转型路径探析

  在新时期,如何增强“特殊学校”的作用,使其注入新的活力,提升新的效能,是摆在监狱高质量办好“特殊学校”面前不能回避也不可回避的问题,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发展应然性。笔者认为,应坚持改造宗旨,强化大教育理念,紧紧围绕“矫正”改造主题,“回归”终极目标,狱地联动,集成融合,用心用情地在因人施教精准化、职业培训长效化、回归教育协同化等方面共同发力,积极推动“特殊学校”社会化功能转型。

  (一)因人施教精准化

  监狱的宗旨是改造人,而人的素养不同,生存的环境不同,成长的经历不同,因此,改造的策略及方法应遵循因人施教原则,“三课”教育也应当从群体向个体聚焦。同时,大教育理念也告诉我们应当以人为本,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教学方案,激发学生潜能。因此,未来的“特殊学校”在开展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上应更加注重教育的精准化。一是守正创新开展思政教育。在全国监狱统一教材的基础上,在坚持“两个结合”上,在培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更加注重在罪犯个体的“三观”引导上靶向着力。二是多元办学开展文化教育。加强狱地联动,推动罪犯文化教育实质化纳入属地规划,探索罪犯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开展,考虑到监狱的特殊性,社会教师到监狱常态化授课存在诸多不便,一方面应鼓励支持监狱民警考取教授资格证,持久性当好监狱“教师”,一方面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促进社会教师来狱授课;对有意愿参加自学考试的罪犯、少数民族罪犯双语教育等个性化教育,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三是深化理论指导实践。加强监狱理论研究者与监狱实务工作者的共融共促,以理论研究的“百花齐放”,助推办学质量的“硕果满枝”。比如在师资力量上,目前北京市监狱系统就培养了一支专业化队伍:3名局级专家型民警、19名监所级骨干教师,以及157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资格和教师资格的民警。同时,引入社会专业团体辅助教学,形成了“专家民警+社会导师”的双轨教学模式。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就值得全国监狱借鉴和推广。

  (二)职业培训长效化

  职业培训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从根本上帮助罪犯适应社会,就业谋生。近五年来,仅北京市出监监狱就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6期,涵盖电子商务、社区服务等15个领域,获证率达95%以上。 因此,未来的“特殊学校”在开展职业教育上应更加注重培训的多元化长效化。一是将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实质纳入地方规划。争取政策支持,力争在现有基础上,保障培训资金的适时有序递增,培训内容更加贴近社会发展需求,罪犯就业需要。二是建立相关机制保障职业培训可持续。从制度层面确保罪犯职业培训覆盖面适度增加,培训参与率逐年提升,培训质量不断提高。三是规范考核评价。一方面要细化规范,科学评估监狱内部对罪犯职业培训的考评成效,确有必要,应从社会上引入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价。另一方面,对承担监狱授课任务的社会教师应公正考评,按相关规定给予激励。

  (三)回归教育协同化

  改造罪犯是系统工程,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造就为社会新人,需要监狱、家庭、社会等多元多维发力。按照2024年12月28日司法部召开的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提出的新要求:“把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作为整体来抓,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除监狱要主动作为外,政府、社会、群众也应积极响应,认真践行。一是建立完善协作机制。从法律、制度等层面厘清监狱、地方政府部门、公益组织等在罪犯回归教育上的职能职责,确保分工明确、各尽所能、协调配合。二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监狱应进一步扩大对社会开放,本着互帮互惠、长期稳定、追求实效的原则与社会广泛联系,建立共建共教关系。三是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建立出监监狱或出监监区,除在监狱内增加设施设备,增强临释罪犯对社会的沉浸式虚拟体验外,还应积极对接社会,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提前走出监狱,增强临释罪犯对社会的接触式真实感,协同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

  (作者郑吉安系四川省攀西监狱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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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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