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一、修改的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和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重新组建的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提高政治站位,多措并举,大力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是加强律师行业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律师事务所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的有关内容,并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是创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律师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司法部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吸收近年来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律师行业特点,严格依据宪法、党章等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为了确保律师行业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征求意见稿对原第三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在保留律师事务所“两拥护”基本要求的同时,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为实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全覆盖和党的工作的有效覆盖,征求意见稿对原第四条进行了修改,在保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同时,完善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设置形式的规定,同时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保障措施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运行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三)明确要在律师事务所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的内容。律师事务所章程是律师事务所开展各项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为推动将党建工作写入律师事务所章程,从而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征求意见稿在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规定律师事务所章程中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党组织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运行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修改方式
本次修改拟采用规章修正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决定以部令形式发布,原规章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