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律师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将原第四条修改为: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运行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三、在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内容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党组织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运行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四、本决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