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省(区)司法厅: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王娜、徐媛2名同志任命公证员的请示》(冀司﹝2017﹞74号)、《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张同纯等3人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晋司字〔2017〕16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温永峰等十二人为公证员(考核任职)的请示》(内司请﹝2017﹞17号)、《辽宁省司法厅关于为孙静海等9名同志申报公证员考核任职的请示》(辽司﹝2017﹞88号)、《吉林省司法厅关于申请任命王格平等9人为公证员的请示》(吉司请字﹝2017﹞9号)、《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赵旭平等12人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黑司呈﹝2017﹞16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呈送徐莉等3人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材料的报告》(赣司公证字﹝2017﹞10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叶慧颖等10名同志考核任职的请示》(豫司文﹝2017﹞61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考核任命公证员的请示》、《关于任命谢启军等7人为公证员的请示》(湘司﹝2017﹞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韦春等两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桂司请﹝2017﹞26号)、《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考核任命肖锦等十一人担任公证员的请示》(川司法﹝2017﹞53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任命袁恩禄等9名同志为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黔司呈﹝2017﹞37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考核任职徐春华等3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7﹞43号)、《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申报程锐刚等10名同志公证员考核任职的请示》(陕司字﹝2017﹞32号)、《甘肃省司法厅关于报请任命张文研等九名同志为公证员的请示》(甘司发﹝2017﹞164号)、《青海省司法厅关于高会利等11名同志考核任职为公证员的请示》(青司发﹝2017﹞95号)、《关于葛敏霞等3人申请考核任职公证员的请示》(新司请﹝2017﹞9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以下127人为公证员:
河北省 王娜、徐媛
山西省 张同纯、杜俊梅、杨建华
内蒙古自治区 张利荣、白晓丽、孟晓龙、王希涛、薛静、孙旭东、路立刚、齐大勇、梁斯、辛海燕、高剑
辽宁省 孙静海、王涛、辛丽君、徐敏、马志、关鹤、曹利民、王伟、吕娜
吉林省 王格平、吕舒、刘金麒、孙旭阳、田玉杰、金哲、邓兵一、付志军、王浩璋
黑龙江省 赵旭平、王勇、朱博元、翟立国、朱彦涛、张杰、卜利、唐瑶、刘雪娜、潘雪霆、扈海涛、荆伟
江西省 徐莉、林生芳、李鹏
河南省 叶慧颖、李丹、周玉凤、赵梦楼、柴蕊、游景红、赵华峰、宋媛彦、许金水、张丽
湖北省 高建国、李志勇、张萍、高艳辉、吴娜、郑波
湖南省 谭海杰、杨磊、罗烨、杨光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韦春、刘建新
四川省 肖锦、李学勤、陈虹、陈永明、郑莉、杨冬云、王青先、杨举、彭梅、李丽梅、杨芳
贵州省 袁恩禄、林先娅、刘相琼、杨胜华、陆金慧、牟刚、龙晓燕、覃继福、刘岳
云南省 徐春华、彭梅、代严梅
陕西省 程锐刚、张二联、张建民、李蓉、吕红莲、李猛军、井永智、惠海军、郑光华、李胜
甘肃省 张文研、董志勇、白小娟、胡丽娜、郭明芳、王琳、王霞、张学琴、叶孔亮
青海省 高会利、乔克托、才毛、权智晨、李俊明、李先加、马文俊、谢海燕、桑尼、拉毛才让、曹军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葛敏霞、汝秀琴、汤美辉
司 法 部
2017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