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青海、新疆省(区、市)司法厅(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免去冯跃 李铁林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京司文〔2017〕91号)、《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免去任树光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吉司请字〔2017〕19号)、《关于提请对公证员免职的请示》(沪司〔2017〕175号、300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除李顺成等2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苏司办〔2017〕82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除田雪等3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苏司办〔2017〕118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阮啸等9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浙司〔2017〕88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邱星洪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17〕225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游秀敏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17〕246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为张可应等32名公证员办理免职的请示》(鲁司字〔2017〕212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胜忠堂等九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豫司文〔2017〕39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王洪明等29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免去罗玉强等九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川司法〔2017〕107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于德水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黔司呈〔2017〕8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陈媛媛等二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黔司呈〔2017〕26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王时冬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黔司呈〔2017〕43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张国军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黔司呈〔2017〕57号)、《贵州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王梅等3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黔司呈〔2017〕70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去仇艺等三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7〕42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去胡静等三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7〕75号)、《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免去彦宝梅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青司发〔2017〕72号)、《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免去张琴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青司发〔2017〕94号)、《关于提请免去董兆辉等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新司请〔2017〕14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去以下128人公证员职务:
北京市 冯跃、李铁林
吉林省 任树光
上海市 王强国、廖珍、叶俊寅、胡林根、张雪、沈立强、沈宗仁、李树良、黄露兰、崔英、汤明忠、蒋汉铭、殷春香、陈民翔、商俊、郑春晖、唐美建
江苏省 李顺成、田雪、洪虹、戎雅芬
浙江省 阮啸、王奇菁、李思杰、彭少华、方琴、何秀英、颜苗隽、徐剑华
福建省 邱星洪 游秀敏
山东省 张可应、徐萍、邱肇山、虞榴花、卢学文、耿扬、张金边、李潇涵、盖一述、史铭、吕小燕、张庆轩、王敬昌、郑元友、姚国明、邢战军、毕庶成、谭国文、于向明、孙志殿、严淑英、马吉平、吕海霞、史燕、赵阳、李强、王凯杰、杨积富、张云、张强、刘家魁、王高吉
河南省 胜忠堂、张萍、闫兴祥、王万昌、张玉飞、李好杰、孙春丽、任丽莉
湖北省 王洪明、汪珍、杨欣、皮晓娅、黄刚、杨长周、王珺、黄玉华、杨爽、杨万富、杨文、郑卫国、翁常平、黄明、阮志敏、胡华英、黄劲松、韩兵河、熊圣冰、王绍福、叶森、沙炜、李永渊、吴韬、谭志英、周能斌、陈伟
四川省 罗玉强、高成如、廖启松、陈鑫、洪鲁川、王其兵、徐仲良、杨勇、刘德如
贵州省 于德水、陈媛媛、高姗姗、王时冬、张国军、王梅、肖荣、李平
云南省 仇艺、王靓、李兴盛、胡静、李琨、起元平
青海省 彦宝梅、张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董兆辉、乌斯曼·莫明
司 法 部
2018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 张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