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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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办理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政协提案214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122件(主办48件,分办9件,协办65件),政协提案92件(主办33件,会办59件)。

  这些建议和提案主要集中在中医药立法、社区矫正立法、反家庭暴力立法、社会组织立法、修改税收征管法、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改公司法等有关立法和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

  在办理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代表和委员沟通联系,通过电话、座谈会、立法调研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准确了解代表和委员的想法,认真研究并积极吸收有关意见和建议。

  附:部分建议和提案复文摘要

  

  

部分建议和提案复文摘要

  

对严格规范升挂国旗建议的答复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规范升挂国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旗法》第四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您提出的严格规范升挂国旗的建议我们将以适当方式通报有关部门。您关于修改和完善《国旗法》或者制定实施细则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历年来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对加快出台《中医药法》建议的答复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中医药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医药法是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2011年12月,原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收到此件后,我们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医疗机构、高校和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北京、内蒙古、广东、贵州等地进行调研;梳理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论证。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我们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对送审稿作了修改。目前,中医药法(草案)已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此外,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中医药立法的具体建议,

  我们将会同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等部门结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情况进行研究。

  

对尽快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建议的答复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建议收悉。综合协办单位外交部、卫生计生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收到送审稿后,我们于2014年11月将其发送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协会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根据立法项目的工作基础和紧迫程度,统筹考虑医药卫生领域的不同立法需求,国务院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列为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审查工作计划,进一步开展专门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具体工作,抓紧修改完善草案,争取尽快报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您在建议中还提出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全面禁烟,尽可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危害,制定有效的执法机制,配备监管人员、保证经费投入等建议。目前送审稿已规定了相关的内容。下一步的审查工作中,我们将会同卫生计生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

  

对加快制定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建议的答复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民间统计调查在服务市场经济主体、反映经济社会情况、了解社情民意、促进学术研究以及为党和政府决策管理提供补充性参考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部分民间调查机构和人员专业素质偏低,部分调查活动不规范、质量不高,部分调查结果误导公众等问题。您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加快论证,尽早出台《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进行规范。

  我们赞同您对我国民间统计调查的看法,也非常重视民间统计调查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家统计局曾于2012年9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我们就送审稿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和研究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各方面对送审稿的调整范围,对统计调查机构、活动、标准的管理方式等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我们与国家统计局研究后认为,送审稿的内容需要作较大调整。经沟通,国家统计局同意重新起草并尽快报送新送审稿。

  您所提建议对我们做好民间统计调查立法工作有很大帮助,我们将在立法过程中予以重点考虑。

  

对健全法律体系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法律体系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法律法规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同时废止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统一的法律环境。“外资三法”为我国吸引利用外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根据不同企业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如您在建议中所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和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这种情况已难以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度,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修订“外资三法”已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并就外资公司与非外资公司统一适用公司法的问题作重点研究论证。

  您建议中提出,解决公司设立繁琐的问题,通过立法允许分公司作为出资人授权的股东主体与非公有资本成立合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能否依照法律规定独立作为公司的股东主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需要作慎重研究。同时,分公司根据公司授权可以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其产生各项权利义务最终由公司负责,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公司也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章程对授权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作出更加具体、灵活的安排。此外,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了公司法,删去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一定时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明确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进一步减少了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了有关公司设立及运营的规定。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相关立法,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修订完善公司法中有关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提案的答复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公司法中有关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现行公司法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建议配合证券法修改,从调整证券发行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修改股票回购制度等方面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您的建议很有道理。

  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了专门部署,包括积极推行积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等内容。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经济实践,结合证券法修订情况以及各方面意见,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待公司法再次修改启动后,我们将把您的建议作为重要参考。

  

对修改《公司法》提案的答复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公司法中企业民主管理的相关规定已难以适应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应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并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几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职代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所有公司制企业董事会中都应当有职工代表;三是明确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向职代会负责;四是明确企业工会负责人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五是明确公司职工持股相关制度;六是明确落实民主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我们非常重视您所提建议,并曾就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专门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对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都很重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建议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小微企业不宜强制要求建立职代会,充分研究论证职代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以及职代会的具体权利;统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也要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兼容性,建议慎重研究、细化提案有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代会负责,以及违反民主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建议;慎重研究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方式,评估需要修改法律还是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如确需修改法律,研究是应当修改公司法,还是应当修改工会法等有关法律。

  此外,我们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有利于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管理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职工对公司决议的理解和执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关于职工持股,有关部门正在完善相关监管规定,如2014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行为进行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企业民主管理实践,结合各方面意见,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待公司法再次启动修改,我们将把您的建议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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