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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发挥公证作用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我们同意人大代表在人大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在不动产登发挥公证作用的建议。不动产登记,涉及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利用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安全与效率,通过对相关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发挥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的职能作用,能够有效克服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查事项的范围和深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不足,有助于构建科学完善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同时,通过这种替代方式,大量减少法律纠纷和司法诉讼。因此,建议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加公证制度的条文,明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提供经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以上意见供参考。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