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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762号提案答复的函(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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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围绕困难群众民生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国已有24个省份调整了补充事项范围,19个省份调整了经济困难标准。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司法部制定出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8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或规章。加强经费保障工作,全国已有91.4%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大,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近五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99万余件,年均增长14.3%,受援群众超过558万人;提供法律咨询超过2900万人次,年均增长8.7%,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司法部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推进。您在提案中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有积极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考虑。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适应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推动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推动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推行便民举措,简化审查程序;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三是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认真落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证明表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表审查主要依据“家庭人均收入”,同时参考“资产状况”、“重大支出”等作出判断。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根据案件性质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和办案情况、受援人特点和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及人员,从源头上保证办案质量。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四是加强经费保障。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等情况,综合考虑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法律援助事项复杂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给律师等办案人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

  五是加大援务公开力度。深入推进援务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公示法律援助受理条件、事项范围、办理程序以及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方便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拓展民意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开辟网络沟通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和公众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依托主流媒体、网络媒体等媒介积极发布法律援助工作信息,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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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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