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先行试点,2005年试点省份迅速扩大到安徽、河北、湖南等18个省份,2009年在全国试行,2014年部署在全国全面推进,十三年来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工作水平明显提升。目前全国各省、市、县、乡已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代表们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宝贵的建议,这些建议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充分体现了代表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社区矫正专门立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将制定包括社区矫正法在内的16部法律列为2016年立法工作重点。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司法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13年2月提请国务院审议。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12个部门成立了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制定推进立法工作方案,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稿)》。目前,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司法部将积极配合相关立法部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立法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立足我国国情,做好草案相关论证修改工作。
二是努力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按照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部署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反映社区矫正执法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增加人员编制,并通过利用司法行政系统职能调整腾退的政法专项编制等办法,充实一线执法力量,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同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举办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培训班,指导支持工作起步晚、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多、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抓好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三是理顺职能关系,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意见》出台后将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工作衔接、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责任认定、出入境报备边控、收监执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建设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落实监管制度,把动员社区群众参与同采用科技手段监管紧密结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四是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要求,《意见》明确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主要途径和社区矫正社工薪酬保障机制、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和表彰奖励机制等内容,为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司法部将引导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积极推广北京、上海等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城乡社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资源,调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化。
五是进一步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2014年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感谢各位代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支持。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