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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977号建议的答复(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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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在规范不动产交易市场中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多年以来,在房地产交易实践中,公证机构通过向社会提供合同公证、继承、赠与、提存等各类公证法律服务,有效地防范了交易风险,维护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您提出的第二条、第三条建议,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此建议开展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关于您提出的第四条建议(由公证机构对房地产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目前各地在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主要采取政府监管、银行监管、经纪机构监管、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客观、公正优势,积极参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关于您提出的第一条建议,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研究推动《公证法》修改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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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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