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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68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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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民调解作为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广为群众接受,深受群众欢迎,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构成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近80万个,人民调解员391万余名,2015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33万余件,其中化解婚姻家庭纠纷183万余件,占纠纷总量的20%,有力维护了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深刻变化,婚姻家庭纠纷类型由传统的婆媳关系、父母赡养等,拓展到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纠纷数量多,成因复杂,专业性、法律性强,涉及面广。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为了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6年1月,司法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就进一步加强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在内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今年2月,会同中央综治办、全国妇联、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联合开展了调研。各地适应新形势下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需要,积极探索开展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江苏、湖南、福建等10余个省(区、市)妇联、司法厅(局)、民政厅(局)、高法等部门联合发文,推动建立专业性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履行法定指导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我部将与全国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培训,重点加强涉及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法规、心理学、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政策。按照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要求,把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在内的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三是全面规范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总结各地有益经验做法基础上,会同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的意见,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机制建设、经费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全面规范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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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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