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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70号提案答复的函(全文)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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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放开台湾籍大陆律师执业资格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大陆允许台湾居民参加大陆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以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自这项开放措施实施至今,共有3000多名台湾居民报名参加了司法考试,200余人通过了考试。2010年,大陆单方开放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福州、厦门两市试点设立代表处,目前已批准9家台湾律所在大陆(福州、厦门)设立了代表处。

  鉴于不同法域地区开放法律服务业都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我们现阶段规定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只能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涉台居民的婚姻、继承诉讼代理业务。我们重视您的意见和建议,会认真研究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执业范围问题。

  感谢您对两岸律师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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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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