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5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打印

  一、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近年来,法律援助范围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各地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授权,适时制定与本辖区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范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目前不少省(区、市)将就业、就医、就学等涉及民生领域的一些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有20余省份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低收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保标准的2倍。

  2014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将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等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浙江省将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江苏省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对事项范围不再进行限制。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山东省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广东省明确了法律援助基本对象为低收入户,使法律援助覆盖面扩大到常住人口的20%。

  在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方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明确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2016年7月“两院三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意见》(法发[2016]18号),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一些地方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上海市规定,对于确实无法联系其家属提供经济状况证明且其无明显收入来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办案机关出具证明后,视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加强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中办发[2015]37号文件明确提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继续推动各地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经济困难标准逐步调整为低收入标准。加强与民政部门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机制,实行“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困难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协调公检法机关建立健全通知辩护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配套法规制度关于通知辩护的规定。完善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协调公检法机关进一步落实告知、转交申请等职责。探索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继续加大刑事诉讼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关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视法律援助质量问题,2012年7月,出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规范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承办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明确了相关环节办理时限。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结合实际,围绕法律援助质量出台了一系列含盖监督管理、质量标准、考评办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各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活动,通过旁听庭审、征询办案机关意见、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对办案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严格案卷归档审查制度,对结案后的立卷材料包括各类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符合办案标准进行检查,把好质量管理最后一道关。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推进“同行评估”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试行)》,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37]号文件精神,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附件:

责任编辑: 杨翠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