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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12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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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对司法鉴定进行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行业稳步有序发展,司法鉴定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基本满足了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同时,司法鉴定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一些体制性、结构性障碍有待消除,一些制度性、保障性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些管理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等。对此,我们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大力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狠抓司法鉴定监督管理,不断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一、关于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形成的问题。您关于“依法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司法鉴定涉及到自然科学乃至社会科学的方方面面,司法鉴定事项外延极其广泛,而且专业性强,现阶段将各行各业的技术部门全部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不现实也不可能。目前,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我部按照《决定》规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一是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审核登记,编制并向社会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二是先后开展了对侦查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完成了军队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工作。三是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加强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的沟通协调。四是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先后颁布了74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进一步统一司法鉴定技术标准。

  二、关于《决定》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决定》实施以来,司法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理念,坚持将建立完善与《决定》相配套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以制度促管理,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根据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先后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一批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登记管理、名册管理、证书管理、资质管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实施程序、文书规范、教育培训、质量管理、职业道德、职称评审、执业监督、违法违纪处罚等各项工作,为科学、规范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三、关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和加强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建设的问题

  您关于“国家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缺乏必要的投入”的问题,财政部认为应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区别社会鉴定机构和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的不同情况,合理研究政府支持鉴定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建立国家投入司法鉴定机构的专项经费保障”的建议,财政部认为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确需国家投入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经费,应立足现有资金渠道解决,不宜再另设专项。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司法鉴定行业基础设施不足,发展不平衡,高资质高水平公共鉴定机构缺乏等问题,我部将根据诉讼活动鉴定需求,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完善保障政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托、支持侦查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优质资源,建设形成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将国家公诉、公民非正常死亡处理、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事件等鉴定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完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充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以上问题涉及部门多、牵扯面广,仅靠行政管理手段难以解决,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目前存在的体制性、结构性障碍。同时,《决定》主要就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没有涉及实践中存在的鉴定启动、委托、质证、采信、重新鉴定等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下一步,我们将全面总结《决定》实施以来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深入开展司法鉴定立法研究,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为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感谢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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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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