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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05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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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证抵押登记电子平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公证法》《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是公证机构的法定职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公证制度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公证办理抵押登记,是将部分政府职能转交给具有公共职能的公证法律服务机构,既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又契合我部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举措。

  我部为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于2002年2月20日发布施行《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司法部令68号),明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内容和程序。实践中,公证机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开展了对个人所有的机械设备等动产和部分合同权益、应收账款权益等权益的抵押(含质押,下同)登记工作。2016年全年办理的抵押登记为33106件。为满足当事人需求,公证抵押登记的内容除《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列举的财产外,还包括水利设施、码头、江海岸线使用权和收费权等。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市场经营模式的不断变化和社会需求的日益增多,公众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如果存在抵押人隐瞒抵押物权属状况或者一物多地抵押的情形,就会带来公证机构出具错误抵押登记证书或者重复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为方便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构建和维护社会信用体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建立全国范围的公证抵押登记平台十分必要。

  我部高度重视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国公证协会按照我部统一部署,于2016年启动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了公证抵押登记系统的建设。公证抵押登记系统内容包括:公证书编号,抵押物名称,抵押期限,抵押人姓名或名称,公证机构名称、电话等。目前,公证抵押登记系统建设已经完成,具备上线条件。公证抵押登记系统上线后,抵押登记数据将同步公示于中国公证网。

  感谢您对公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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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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