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部门规章《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进行的刑罚执行活动,与社会企业职工劳动存在本质区别。工伤保险是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功能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和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依据雇主责任制的原则建立的制度,采取统筹调剂、风险共担的社会化的基金管理模式。同时,我部征求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意见,他们认为,监狱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罪犯不是适格的劳动者,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及死亡的补偿不能简单套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待遇标准。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两种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保障的是不同对象的权利。《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于2001年印发,已经滞后于当前监狱整体改革发展,突出表现在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补偿标准过低。尽管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监狱出于人道主义也给予罪犯及其亲属高于《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所确定标准的补助金额,但仍容易引起罪犯及其亲属与监狱之间的矛盾。
基于此,对您提出《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补偿标准低这一问题,我们将尽快调研,依据《监狱法》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争取下半年适时修订《罪犯工伤补偿标准(试行)》,提高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补偿标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支持监狱工作。
司 法 部
2018年 月 日
责任编辑: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