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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5月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体制和组织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
你们在提案中建议:“提高重视程度,扩大参与范围。”《意见》在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方面,明确规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意见》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中,对法律顾问在事前、事中、事后参与政府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均有规定。例如,为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
你们在提案中建议:“规范遴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意见》对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作了原则规定:“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制定了专门的聘任办法,细化了聘任程序规定。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印发《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规则》,对选聘条件、选聘程序、选聘组织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还制作了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模板。
你们在提案中建议:“指导收费标准,促进良性竞争。”《意见》规定:“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由于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与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性质、工作量、工作方式等因素有关,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需求,因此,《意见》没有对制定地方收费标准提出要求。目前,各单位多采用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任律师事务所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定价以市场为导向。对聘任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律专家还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
你们在提案中建议:“建立评价机制,监督顾问服务。”《意见》明确规定:“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同时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有些地方和部门制定了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例如,长沙市政府印发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要求聘用单位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考评。
《意见》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切实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2016年和2017年连续两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将“贯彻落实《意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情况”列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点督察项目,持续加强督察力度,层层传导落实压力。目前,各省级政府已经普遍设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国务院部门和市县政府也在稳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不足、行政编制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和部门通过发挥直属事业单位作用、招聘政府雇员和外聘律师、专家学者等灵活方式,形成多层次的政府法律服务格局,充实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同时,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推动律师广泛参与党政机关各项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实效性;推动律师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动律师代理党政机关处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有效维护党政机关合法权益;推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化解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诚如你们所言,在法律顾问制度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实践中,仍然存在“顾而不问”、重事后补救轻事前参谋、遴选机制不规范、欠缺指导收费标准等问题。下一步,我们考虑从以下方面做好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一是扩大律师参与党政机关法律事务的范围。积极引导广大律师为行政立法规范化、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综合执法创新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提供服务,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宽领域、深层次发展,促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二是完善遴选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在遴选过程中把好政治关、业务关、品德关,确保把最合适的律师选聘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岗位上来。三是完善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机制。为了调动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工作质量,应当建立可靠的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四是建立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评价机制。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以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拟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作为评价律师专业水平的重要内容,促进律师提高相关领域业务能力。同时,考虑邀请有关党政机关共同参与相关领域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把法律顾问选聘单位的意见作为评价律师专业水平的依据。
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将持续关注有关问题,进一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感谢你们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关心和支持!
司 法 部
2018年 6月 日
责任编辑: 张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