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PPP立法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出的现阶段PPP模式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以及加快PPP模式立法的建议,我们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作了认真研究,认为您所提问题客观、中肯,所提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前,我们正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抓紧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立法,已形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稿遵循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可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重在引导规范。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把明确导向、稳定预期,规范行为、防控风险作为立法的重心,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力求备而不繁。既要确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主要环节的基本制度规范,确保有所遵循,又要避免贪大求全,防止规定得过细过死,为行业和地方根据实际进行探索和改革留有空间,并发挥相关配套文件、操作指南、示范合同文本等的积极作用。
征求意见稿对合作项目的发起、实施、争议解决、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力求回应各方面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关切。您在《提案》中所关心的问题以及所提建议,征求意见稿中作了相应规定,比如:
关于政出多门,争议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考虑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涉及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职责,按照既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又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间配合,避免“政出多门”、发挥政策合力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PPP泛化滥用,成为“万能钥匙”问题。根据我国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PPP立法经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等,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指导目录。
关于资源错配,融资落地难,投资缺乏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制定和完善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适应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合作项目协议应当明确投融资期限和方式、社会资本方取得收益的方式、标准。此外,为促进PPP融资多元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财政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明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筛选条件、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下一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还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PPP融资的政策措施,规范推进PPP项目资产交易平台建设和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提高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融资便利性。
关于定位好政府、社会资本、相关机构在PPP模式中的角色和作用,维护好PPP参与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生态平衡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社会公众有权对合作项目的发起和实施进行监督;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守信践诺,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社会资本方的回报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风险分担等内容;因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项目财产导致合作项目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资本方合理补偿;因社会资本方原因致使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价值非正常减损或者使用寿命减少的,应当根据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相应扣减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或者由社会资本方以其他方式补偿。
关于当前与PPP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健全、不完善、有冲突问题。为处理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征求意见稿作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比如,关于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将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向社会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方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二次招标”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合作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设备和原材料等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社会资本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且在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已经作为评审因素予以充分考虑的,可以由社会资本方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关于国有资产转让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合作项目发起、实施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下一步,我们拟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对于您所提建议,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认真吸纳,并诚望您继续为PPP立法贡献真知灼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法部
2018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 张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