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731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打印

江尔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鼓励PPP项目,加快PPP领域立法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继续鼓励PPP项目,加快PPP领域立法的建议,我们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作了认真研究,认为您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PPP法律制度建设、推进PPP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前,司法部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立法,已形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稿遵循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可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重在引导规范。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把明确导向、稳定预期,规范行为、防控风险作为立法的重心,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力求备而不繁。既要确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主要环节的基本制度规范,确保有所遵循,又要避免贪大求全,防止规定得过细过死,为行业和地方根据实际进行探索和改革留有空间,并发挥相关配套文件、操作指南、示范合同文本等的积极作用。

征求意见稿对合作项目的发起、实施、争议解决、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力求回应各方面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关切。您在《提案》中所关心的问题和所提建议,征求意见稿中作了相应规定,比如:

关于进一步理顺PPP工作管理体制问题。考虑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涉及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职责,按照既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又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间配合,避免“政出多门”、发挥政策合力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一些地方利用不规范的PPP模式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违规举债、变相融资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合作项目的设施、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不得用于实施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禁止以合作项目的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关于社会资本方权益保障、政府履约信用、相关补偿机制问题。征求意见稿在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守信践诺,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同时,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能否受到公平对待、合理回报有无保障以及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保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的原则,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质、条件以及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评审标准;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对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并为社会资本方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便利;因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项目财产导致合作项目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资本方合理补偿;合作项目运营期内,在不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前提下,经政府实施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下一步,我们拟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认真吸纳。同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我们诚望您继续对PPP立法提出更多真知灼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法部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