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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94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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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执行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专项工作,重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形成能够满足环境修复执行现实需求的评估能力;规范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等问题,我部进行了认真研究。司法部主管全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自2015年12月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以来,我们着力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建设。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2015年12月,我部与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鉴定事项范围、审核登记程序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从顶层设计上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规范管理勾勒了蓝图和路线,立下了规矩。

二是加强严格准入。坚持高资质高水平导向,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规范框架内,将专家评审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必备环节。2016年10月,我部与原环保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评审工作以及专家库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11月,又与原环保部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经严格筛选,298名专家经公告纳入国家库。我部及时跟踪督导各地地方库建设、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监管等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推进各项工作正常开展。2018年以来,又加强与生态环境部沟通,联合制定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评审细则》,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鉴定人执业能力评审标准、实验室和场地评审标准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加强标准建设。环境损害领域的国标和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很多,如何准确适用是非常迫切的任务。我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及时启动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摸清家底,为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体系提供支撑。目前,已经完成汇编初稿(共计11本,下一步会进行整合),涵盖环境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等多个类别。

我部及时跟踪督导各地地方库建设、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监管等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推进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建立地方专家库,10多个省份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山西、山东、贵州等地已制定完成地方评审细则,一些地方已通过评审准入了一批机构,截止2017年底,全国共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72个,鉴定人1158名,全年完成鉴定业务3739件。

下一步,我部将着力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各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目前,各地准入的机构数量偏少,且分布不均。下一步将着手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推动各地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鉴定机构,如大气、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等,鼓励和引导优质科研机构、大学院校申请登记准入,着力满足环境修复执行、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等鉴定需求。

二是加快建设司法鉴定标准规范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力量,认真研究、整合形成与海洋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密切相关、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努力为鉴定活动正常开展提供科学支撑。

三是进一步细化环境损害管理制度。尽快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为办案机关委托案件、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参考。制定完善环境损害鉴定程序规定,明确鉴定时限、步骤等,兼顾鉴定质量与诉讼需求,着力解决鉴定周期偏长等问题。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联络沟通,指导地方着力解决鉴定费用偏高的问题。

四是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与生态环境部加强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要求,提高管理干部和司法鉴定人素质能力。

司法部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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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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