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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98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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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调整刑罚执行在押人员医疗标准和保障渠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罪犯医疗保障工作,事关罪犯人权保障,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罪犯医疗保障工作。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8条和第54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近年来,随着刑事政策的调整,监狱不得以健康原因拒收病犯,监狱病犯人数持续增加,罪犯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与监狱相对不足的医疗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高度重视罪犯医疗保障工作

近年来,监狱系统积极探索罪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解决罪犯医疗保障不足问题,有效保障罪犯的健康权。截止目前,黑龙江、江西、海南、重庆、贵州和陕西等6省(市)已全部将罪犯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效提高了罪犯医疗保障水平。另外,为有效解决罪犯医疗费不足的突出问题,2012年,司法部联合人社部开展调研并得到认可,下发通知在全国推广监狱系统罪犯大病统筹制度。目前,已有天津、山西、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四川、甘肃、宁夏和新疆等10省(区)实施了系统内大病统筹,争取大病专项经费,解决了大病医疗费不足的问题。同时,我们与国家卫健委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各监狱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罪犯与社会公民享有相同的医疗保障标准。

二、积极推进《监狱法》修订工作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普通公民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作出了规定,没有将罪犯这个特殊群体纳入保障范畴。罪犯虽然受到刑罚处罚,但仍然是公民,应该与社会其他公民享有相同的医疗保障。我们在研究修订《监狱法》时,已考虑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如果在修订后的《监狱法》中将罪犯加入医保予以明确,我们将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健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研究罪犯加入社会医保所需解决的政策问题,例如罪犯的身份认证、医保个人缴费和自费部分由谁承担、报销结算、医院认定和选择等。

三、持续推进医疗社会化工作进程

为解决监狱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我部一直在推动和加强监社医疗协作工作。2013年,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明确监狱卫生工作是社会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监狱机关和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依法管理监狱医疗卫生工作,建立“监社协作”工作机制,推进监狱医疗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2018年,与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监狱医疗机构作为基层首诊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负责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急重症病犯可送往监狱局中心医院诊治,如病情需要可送往社会医疗机构诊治或请社会医疗机构专家入监会诊,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社会分级诊疗模式,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发挥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各方面作用,进一步深化监社医疗合作,并落实《监狱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不断加强监狱医疗机构建设,加大监狱医务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狱医疗卫生工作水平,有效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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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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