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浙江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省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审批难、办证难、办事难等问题,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推动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实际行动打造优质高效便利的营商环境,切实增强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广泛好评。2018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顺利实施。该规定成为全国“放管服”改革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具有积极的探索价值和鲜明的示范作用。
诚如你们建议所言,一些现行法律法规与“最多跑一次”改革、“放管服”改革仍然存在不相衔接之处。为此,中央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指示要求,研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工作。近年来,司法部也围绕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关键领域,针对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堵点”“痛点”问题,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证明事项清理、“一网通办”改革以及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标准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工作。同时,司法部持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保持联系,对于各部门、各地方提出的改革决定和授权决定工作方案,加强研究论证,及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作出决定,在部分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地方开展改革、先行先试扫清法律障碍。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更好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你们提出建议,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授权浙江省在营商环境、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暂时调整适用部分法律条款规定的改革试点工作。我们建议,你省可在细致梳理需要暂时调整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的基础上,与中央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向国务院报送正式请示。待国务院审批同意后,司法部将配合浙江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做好授权决定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工作,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