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尽早出台〈典当行管理条例〉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会同银保监会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现行《典当管理办法》是2005年制定的行政规章,效力层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多内容也已落后于现实。建议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加快立法进度,出台《典当行管理条例》,明确典当行金融行业属性,拓宽融资渠道,允许其经营动产抵押典当并开展非绝当物品销售和旧物收购、寄售业务,规范综合利率和综合服务费率,提高绝当物品价格上限等。我们研究认为,这些建议很有启发,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我国典当业立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2009年,商务部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典当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此后,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报送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送审稿)》。考虑到典当行也属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组织,经与商务部、人民银行等研究,决定将典当行统一纳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再单独制定典当行管理的行政法规。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典当行的监管体制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商务部门负责监管改为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监管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抓紧研究起草,推动条例尽早出台。条例拟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债务催收规则、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您提出的具体建议,我们将在立法过程中逐条认真研究采纳,并进一步深入听取典当行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外,银保监会正结合条例的立法进程,总结典当行业发展实践经验,抓紧推进《典当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其中将对各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典当行业属性、业务范围、融资渠道、息费收取标准、绝当物处置规则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衷心感谢您对行政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责任编辑: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