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9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打印

随着社会发展,商业竞争日益加剧,知识产权和创新技术成为经营者获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重要资源,涉及医药和医疗知识产权和创新技术的民事侵权案件甚至刑事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同时,近年来我国医患矛盾较为突出,医疗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然而,正如代表在建议中所说,医药和医疗案件涉及大量的专业技术,有大量的专业问题和事实问题需要认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法官很难凭借自身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作出正确的判断,需要通过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部对从事涉及医药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事项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严格监管。一是严格准入管理。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2000多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中,能够开展涉及医药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事项的机构仅有390余家,占比不到20%,能够进行医药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事项的鉴定人3000多名,近80%均为一线临床医生,确保让真正有能力、懂业务的鉴定人从事医药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事项。二是严控鉴定质量。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要求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医药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事项必备检测实验室的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鉴定机构,必需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每年都联合国家认可委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加强内部质量管控,确保每份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三是严格鉴定程序。开展医药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事项,除了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外,各地还出台专门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必须邀请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参与鉴定工作,必须召开由临床专家主持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参加的鉴定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四是统一鉴定标准。目前,我部共制定了3项法医类国家标准,55项法医类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技术法规。五是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医疗纠纷鉴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召开多部门协调研讨会,赴江苏等省开展联合调研,研究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赋予当事人要求技术鉴定的决定权”等建议,为我们进一步加强涉及医药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涉及医药和医疗纠纷事项的法医类司法鉴定委托、鉴定程序,健全监管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医药和医疗纠纷鉴定标准的制订工作,为医药和医疗纠纷诉讼提供更加科学、准确、中立、公正的鉴定意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医药和医疗纠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件:

责任编辑: 王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