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148号(政治法律类08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打印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疗司法鉴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医患矛盾较为突出,法院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部对从事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严格监管。一是严格准入管理。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2000多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中,能够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机构仅有390余家,占比不到20%,能够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鉴定人3000多名,近80%均为一线临床医生,确保让真正有能力、懂业务的鉴定人从事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法医类司法鉴定。二是严控鉴定质量。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要求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事项必备检测实验室的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司法鉴定机构,必需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每年都联合国家认可委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加强内部质量管控,确保每份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三是严格鉴定程序。开展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法医类司法鉴定,除了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外,各地还出台专门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必须邀请相关专业的临床专家参与鉴定工作,必须召开由临床专家主持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参加的鉴定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四是督促、指导各地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目前,全国31个省(市、区)已全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并要求鉴定机构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五是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医疗纠纷鉴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召开多部门协调研讨会,赴江苏等省开展联合调研,研究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在不断加强医学会开展涉及诉讼前医疗纠纷鉴定的管理工作,指导医学会不断建设覆盖全国的鉴定体系,成立专家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鉴定程序,提升鉴定质量,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关于您在提案中指出的涉及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医方担责率高、鉴定意见“一锤定音”等问题,我们认为,按照相关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效力大小,需要法院通过庭审质证进行确认。医方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质证意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医方是否需要担责、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等,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您提出的加强鉴定机构公益性等建议,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涉及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委托、鉴定程序,健全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加强诉讼前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推进《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制订工作,为人民调解、医疗纠纷诉讼等提供更加科学、准确、中立、公正的鉴定意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医疗纠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 法 部

2019年7月5日

附件:

责任编辑: 王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