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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613号(政治法律类13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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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对现行<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修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熟悉现行法律规定的专业优势、相对客观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优势和立足经济社会生活的实践优势,对于不断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加强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律师在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避免对司法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现行《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近年来,有关方面对该款规定提出了不少和您大体相同的意见,认为具有相应身份的律师从事诉讼业务并不必然影响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在律师任职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范围以外的地区,更不会因其诉讼业务对司法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该规定对律师业务范围限制过严,不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建议予以修改完善。

目前,司法部正在积极推进《律师法》修改工作。在《律师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关于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业务范围的规定,进一步鼓励、引导广大律师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律师在立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法部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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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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