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提供上位法支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目前全国各省份正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当前关键问题是,中央赋予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事项大部分都缺乏法律依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使监管职能缺乏上位法支持。建议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尽快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强化非法集资行政治理。
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司法部正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已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草案反复修改完善。其中,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拟对非法集资的行政治理,包括防范和行政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条例将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赋予其执法主体地位和必要的执法权限。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继续抓紧工作,推动两部条例尽早出台。
您在提案中还建议,人民银行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针对社会众筹、投资类公司等领域推动国务院尽快出台条例或部门规章,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职责,为地方政府开展监管工作提供制度依据;证监会牵头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关于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交易所监管工作中的相应权责。我们认为,上述建议很有启发,值得认真研究。司法部将积极配合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做好有关制度建设工作。
司 法 部
2019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