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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粤港澳法律服务合作,深化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互联互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四点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关于珠三角九市通过与港澳签署协议、安排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互相认可和执行裁决的范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我部会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粤港澳大湾区的仲裁制度完善问题。对启动大湾区内诉调分流机制,由法院以外的专业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调解以及打通大湾区内调解的地域限制,将“调解+仲裁”形成长效机制的两点建议,我们认为适合当前发展需要。2013年1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倡议三地10余家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发起成立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采用“调解+仲裁”模式解决三地间的商事纠纷对于丰富我国仲裁实践,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实践,我们将继续鼓励、支持这些做法,并在制度建设方面认真研究,推动形成长效机制加以推广应用。关于加大培养高素质仲裁人员力度的建议,2018年12月3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仲裁员队伍建设,尤其是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仲裁员培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将在贯彻《若干意见》中,认真研究既懂内地法律又掌握港澳法律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举办仲裁人才培训机构。
司 法 部
2019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