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68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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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港澳与内地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往来,根据司法部2003年制定出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等规定,自2004年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起在香港、澳门分别设立考区、考场,同时允许港澳居民在内地报名,并先后采取了取消港澳居民报考有关身份证件材料公证等多项便利措施做好报考服务工作。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允许持港澳居民居住证报考,进一步简化报名手续。截止目前,共有460余名港澳居民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香港、澳门居民中选拔了一批熟悉并能运用内地法律的法律职业人才,已有多人进入内地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在促进两地法律交流与合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解决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自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了放宽报名学历、降分录取的考试放宽政策,有效缓解了放宽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2018年起实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国家扶贫政策精神,继续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放宽政策,应试人员户籍在放宽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考试放宽政策。该项政策的实施,是为了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职业人员不足问题,让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共享法治建设成果的一项特殊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不是放宽政策适用地方范围。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港澳考生与内地非放宽地方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合格分数线等方面享有同等权益。另外,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律师执业问题另有制度安排,司法部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之中。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做好香港居民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服务工作,积极研究做好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准入相关工作。

司 法 部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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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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