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尽快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培育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大力推广涉外仲裁工作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和经贸领域的争端日益增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一批仲裁机构通过举办论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加强了与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为“走出去”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实践。2018年12月3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区域性仲裁工作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仲裁区域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积极拓展国际仲裁市场,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委员会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或者国际仲裁品牌。司法部在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中国仲裁2022方案”,全力支持培育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仲裁中心。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部署和要求,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适应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认真总结涉外仲裁工作实践,查找问题和缺板,修订完善仲裁法,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涉外仲裁发展的法制环境,做好顶层战略规划,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广涉外仲裁的工作力度,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
二、支持对仲裁机构的必要投入和专项经费,在涉外仲裁服务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若干意见》已经明确仲裁机构是独立的、公益的、非盈利的属性问题。仲裁费用的确定目前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两种模式,仲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并在征得当地编制管理部门同意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仲裁费的收取模式。近年来,中央财政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部门预算中安排了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支持中国贸促会下属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项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相关工作,以及开展投资仲裁、商事仲裁等规则研究工作。其他涉外仲裁机构的必要投入和专项经费支持需要地方财政支持。下一步,司法部将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工作。
现行税收政策中,主要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对包括仲裁服务在内的行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一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4类非营利性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仲裁机构可依法享受非营利性收入免税政策。二是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措施,使包括仲裁服务从业人员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税负普遍降低。同时,涉外仲裁在境外提供服务取得所得,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按规定予以抵免。三是增值税方面,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部署,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2018年3月,财税部门联合发文,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行业税负只增不减。此次减税降费包括将不动产分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按进项税的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仲裁服务行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后,对仲裁服务行业这类以人力成本为主的服务业减税力度进一步加大。
三、支持香港仲裁法律服务,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赞同“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制度等方式,促进香港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建设的发展”建议。香港回归以来,在两地法律人共同努力下,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从无到有,由点及面,截至目前,共签署了七项安排,涵盖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仲裁裁决以及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基本实现了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的全面覆盖。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这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务业发展和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的务实举措,同时也是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有效落实。《仲裁保全安排》的签署充分说明两地在“一国”之内,发挥“两制”的优势,应该并且也能成功地实现比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加紧密的协助、更加广泛的合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司法协助领域的研究和探索,为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司 法 部
2019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