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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4049号(政治法律类35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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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仲裁服务开放合作相关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推行不否认无涉外因素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政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的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正确认识仲裁协议的效力,规范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粤港澳大湾区是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示范区,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亦当充分融合、大胆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自贸示范区内施行了不否定无涉外因素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政策。该项政策有效支持了自贸示范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机制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将包括不否认无涉外因素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等政策和有益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推广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

二、关于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纳入“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支持包括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除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根据相关机构申报,经综合考虑各机构前期受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国际影响力、信息化建设等因素,国际商事法庭确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6家机构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首批纳入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的机构均为境外机构。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与境外机构协商,将更多的境外著名仲裁和调解机构纳入平台,香港的著名仲裁和调解机构也会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三、关于提升香港法律界在内地仲裁市场竞争力的问题

香港在仲裁、调解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内地仲裁机构借鉴学习。为培养高素质仲裁人员,定期开设两地模拟仲裁、内地法律及仲裁规则、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课程,选聘优秀的香港法律界和各专业领域专家型人才加入内地仲裁机构等建议值得认真研究。2018年12月3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仲裁员队伍建设,尤其是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仲裁员培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司法部将在贯彻《若干意见》中,认真研究既懂内地法律又掌握港澳法律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工作,支持粤港澳仲裁联盟加强仲裁人才培训工作,吸纳更多的港澳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仲裁员,深化仲裁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关于配合香港特区政府搭建“一带一路”互动交流推介平台的问题

为深入落实中央有关支持香港法律服务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将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支持推动内地与香港仲裁机构优势互补、特别是深化信息技术数据方面的合作,共同开展“一带一路”沿线的仲裁推介,支持香港电子“一带一路”在线仲裁平台的建设。

另,仲裁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仲裁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对委员提出的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仲裁服务开放合作相关政策的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司 法 部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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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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