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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7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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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全国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是借鉴有关国家立法经验并考虑我国审判实践需要设立的一项制度。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管理人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在深入贯彻落实破产法律法规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实践中,很多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担任。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破产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履职尽责,律师破产管理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对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成立全国性破产管理人协会,有利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业务培训、履职考核和动态监督管理,督促破产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推动破产管理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企业对破产管理法律服务的新期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对“支持和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职能转变办也将此项工作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台账,作为长期性改革举措予以推进。

根据《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支持和推动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就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展了准备工作,并与民政部进行了前期沟通,下一步将继续推动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提升管理人行业自律水平。司法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规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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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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