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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劳动监察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对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对此高度重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大力加强企事业单位、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各类劳动争议纠纷。目前,全国共建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万余个,商会人民调解组织1220个,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5068个。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劳动争议纠纷30多万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继续推动完善企事业单位、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健全与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引导告知、委托移交等方式,促进更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对于您提出建立由国家设立劳动调解部门的问题,司法部将立足自身职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认真研究。
责任编辑: 朱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