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058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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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调解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对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公证优势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推进公证参与人民调解。司法部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积极构建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强化调解优先理念,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落实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选聘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广泛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

  二是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调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将公证纳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范畴。2017年、2019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开展公证机构参与调解等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支持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诉前、诉中、执行各阶段的纠纷调解工作。一些地方法院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优势以及专业化、高素质的人员优势,支持公证机构在家事、金融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诉源治理、多元化解工作方面发挥作用。截至2024年3月底,已有292家公证机构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2023年,全国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调解案件23.6万件。

  三是推进公证参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近年来,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引导和支持公证机构在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如在金融领域,金融监管总局支持公证机构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升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能力,明确公证债权文书在金融诉源治理和防范金融风险领域发挥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14家单位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吸纳包括公证机构在内的行业专业调解力量,参与金融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多地出台地方性法规支持公证机构开展调解工作。如《黑龙江省调解条例》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适宜调解、涉及公证事项的争议进行调解;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鼓励公证机构依法成立商事调解组织,明确公证机构可以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但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这些为发挥公证机构作用,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您的建议充分肯定公证参与调解的优势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和参考价值。下一步,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召开的“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和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开展公证参与调解工作试点,探索公证参与调解的工作模式、制度机制以及人员培训、宣传推广、经费保障等。二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鼓励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研究深化市场化调解试点改革工作。三是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公证机构入驻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提供调解服务,完善对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赋强公证等法治手段在金融纠纷调解领域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公证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抓前端”“治未病”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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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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