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同意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增派首席代表张伟民的报告》(京司文〔2018〕27号),《关于同意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增派首席代表白思怡的报告》(京司文〔2018〕26号),《关于同意西班牙乌利亚律师事务所增派首席代表尚安的报告》(京司文〔2018〕25号),《关于同意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卢菁菁的报告》(京司文〔2018〕28号),《关于同意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增派首席代表王漾的报告》(京司文〔2018〕48号),《关于同意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增派首席代表申可康的报告》(京司文〔2018〕46号),《关于同意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毛恒贤的报告》(京司文〔2018〕21号),《关于同意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唐义豪的报告》(京司文〔2018〕45号),《关于同意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增派首席代表元重在的报告》(京司文〔2018〕49号),《关于同意日本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志贺正帅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8〕13号),《关于同意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秦绮君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8〕12号),《关于同意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关颖思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8〕11号),《关于英国英士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4号),《关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7〕290),《关于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7号),《关于美国高博金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74号),《关于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2号),《关于西班牙顾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7〕291号),《关于西班牙嘉理盖思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90号),《关于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7〕286号),《关于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7〕289号),《关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84号),《关于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82号),《关于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88号),《关于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83号),《关于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89号),《关于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119号),《关于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124号),《关于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117号),《关于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125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局报告,具体如下:
1.批准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LIN TANG & Co. LAWYERS)变更张伟民(WEI MIN ZHANG)为其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2.批准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ADAMAS)变更SYLVIE BERTHOLET为其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3.批准西班牙乌利亚律师事务所(URIA MENENDEZ ABOGADOS SLP)变更尚安(ANTONIO SANCHEZ CERBAN)为其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4.批准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SULLIVAN & CROMWELL LLP)增派卢菁菁(JINGJING LU)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5.批准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 LLP)变更王漾(YANG WANG)为其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6.批准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VINSON & ELKINS LLP)变更申可康(KAAM N.SAHELY)为其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7.批准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 LLP)增派毛恒贤(KAMAL BENJAMMIN MOH HENG XIAN)、唐义豪(TNG GEE HOU TANG YIHAO)、秦绮君(Yee Kwan Chun)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8.批准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SHIN & KIM LLP)变更元重在(Jung Jae Won)为其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9.批准日本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NISHIMURA & ASAHI)增派志贺正帅(Shiga Masashi)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10.批准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 LLP)增派关颖思(Kwan, Wing See Venus)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11.批准英国英士律师事务所(INCE & CO LLP)增派林健良(NICHOLAS LUM KIN LEONG)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2.批准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 LLP)增派蔡玮玮(VIVIAN TSOI)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3.批准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WINSTON & STRAWN LLP)增派韩渊宏(GREGPRY HARRIS)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4.批准美国高博金律师事务所(KOBRE & KIM LLP)增派劳埃德·韦德·威姆斯(LLOYD WADE WEEMS)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5.批准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 LLP)增派LOUANN FANG RICHARD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6.批准西班牙顾博国际律师事务所(CUATRECASAS GONCALVES)增派郝安娜(ANA JORGE BARGUENA)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7.批准西班牙嘉理盖思律师事务所(J & A GARRIGUES, S.L.P.)增派优兰达·姚·赵(YOLANDA YAO ZHAO)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8.批准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PAUL HASTINGS LLP)增派耿得文(DEVIN GENG)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9.批准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GRAF VON WESTPHALEN)增派柯东鸣(DR.DOMINIC KOSTNER)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0.批准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变更陈炽(ANTHONY CHI CHEN)为其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21.批准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ALLEN & OVERY LLP)增派王宗彬(JACK TSUNG-PIN WANG)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2.批准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增派陆迈(MATHEW EVAN LEWIS)、李蕾思(K LESLI LIGORNER RITCHIE)、朱韶斌(SHAOBIN ZHU)、王婉珺(WANG WAN CHUN)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3.批准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PINSENT MASONS LLP)变更柏山(SAMUEL JAMES BOYLING)为其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24.批准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增派丘健雄(HEW KIAN HEONG)、李浩明(LI MICHELLE HO MING)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请予办理注册手续。
司法部
2018年8月 日
责任编辑: 张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