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崔俊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突出“两个更加注重”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两个更加注重”贯穿《条例》修改全过程,既是在住房公积金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体现,也是新形势下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
其一,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从历史上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住房公积金作为重要的资金渠道,实现了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向货币形式分配的转变。随着发展阶段变化,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重点也经历了从支持单位住房建设到支持居民个人购房、再到逐步满足其他住房消费需求的改革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紧紧围绕解决群众住房问题这一核心使命,助力租购并举,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进一步促进了制度完善与服务提升。
其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住房公积金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事关经济韧性。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与住房市场、住房保障制度协同联动,体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在法治框架下进一步发挥好作用。《条例》修改正是通过科学立法奠定良法善治之基,在法治轨道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更好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体现立法引领改革要求
当前,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阶段,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条例》修改从两个方面回应了上述变化。
其一,回应人口和就业结构变化,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搭建法治框架。技术革新、业态创新和要素重塑等正在深刻改变就业结构,催生大量灵活就业新形态,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元的职业选择。《条例》修改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进一步扩大,有利于促进机会公平,促进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其二,回应人民群众住房需求变化,为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夯实制度基础。安居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基点。当前,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总体上已经从“有没有”转为“好不好”,住房需求更加个性化、多样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更好居住条件的新期待,为建设“好房子”、开发好产品、提供好服务发挥新的支撑作用。《条例》修改拓展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提取情形,取消了支付房租的提取门槛,将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期待,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
三、体现改革完善法治实践自觉
这次《条例》修改注重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制度规范。一方面,《条例》修改的很多内容,诸如关于数字化建设、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等,都是在前期试点和实践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另一方面,《条例》修改也为未来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预留了空间。比如,《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预留了在法治轨道上守正创新的空间。同时,保持适度前瞻性,设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留出制度空间。
综上,《条例》修改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