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来源: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2021-07-13 14:12
分享到 打印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2021年7月,青海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费随事转”的财政要求,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时完善了青海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及动态调整机制,对法律援助补贴来源及构成、法律援助补贴范围、法律援助补贴对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等进一步作了补充说明。

  一是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构成: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法律援助补贴分为办案成本(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并再次强调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是明确了补贴范围:在原有法律援助补贴范围的基础上,将律师值班、办案支出、案件质量管理评估、法律帮助、以及其他直接费用等做了补充规定。增加了现实工作中产生的其他费用,例如核酸检测费用、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费用、认罪认罚案件、律师调解费用、案件质量管理评估等费用。

  三是明确了补贴发放的对象:将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服务内容、服务区域等进行了区分。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及其他驻场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可参照法律援助值班补贴标准执行,相关费用从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四是明确了各类人员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当前财务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公职人员、社会执业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将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开展集中法律咨询服务、宣传、法治讲座、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例评选、案件点评和法律援助工作表彰、奖励等经费纳入补贴范围,并对补贴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 于瑞荣)

  链接:青海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附件:

责任编辑: 刘海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