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 赵天红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经过多年的发展的已经十分成熟,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针对为特殊群体的问题,第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是针对残疾人在进行刑事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援助范围窄,未成年受害人较少得到如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的法律援助;第二,律师介入不及时,未能根据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让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三,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第四,部分律师不了解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不能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
对以上问题,为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以诉讼阶段完整化的角度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例如,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该主动启动法律援助程序,侦查机关如果没有援助律师签字,检察机关不进行下一步的审批批捕工作。
第二、以保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化和专门化角度建立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援助律师团队,专门由一部分人去从事针对未成年人的辩护进行法律援助。
第三、加强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通过多种方式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
现阶段对残障人士的法律援助也存在着与未成年人相同的问题:第一,援助范围较窄,仅以残障人士的经济水平为判断标准认定其是否具有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而缺乏诸如残疾等级等多样化的判断标准,导致一些残障人士不能获得合理的法律援助;第二,缺乏针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特点的立法,导致无法向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服务,无法实现法律援助效果的最优化。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立法,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援助对象,使针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符合其自身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