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06-0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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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8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条  (〔门楼〕牌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安装范围)
    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
    第六条  (编制原则)
    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门牌一般编号规定)
    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牌编号顺序依照道路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二)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三)门牌单双号以门牌编号顺序为朝向,按左单右双进行编号。
    第八条  (门牌特殊编号规定)
    延伸道路或环形道路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为起点编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
    (二)环形道路,按环形路逆时针方向编号。
    第九条  (楼〔栋〕、单元、户号牌编号规定)
    楼(栋)、单元、户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栋楼(包含平房)编一个楼(栋)号;院落内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楼房(包含平房)的,应预留楼(栋)号。
    (二)楼房(包含平房)应编制单元号,面向楼房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
    (三)楼房(包含平房)户号牌应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
    第十条  (农村门牌的编号)
    农村地区门牌号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号,也可以依据房屋布局从自然村主要入口处为起点按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制作)
    门(楼)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安装要求)
    设有大门的单位、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应安装大门牌;不宜安装大门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门,安装小门牌;楼房、院内房屋应安装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
    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门牌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应安装在临街面的楼栋山墙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条道路或同一个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十三条  (经费承担)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下列规定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一)新建房屋(含拆迁安置房)首次安装门(楼)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
    (二)现有房屋和院门须按规定补充安装、重新安装的门(楼)牌,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产权不属于法人单位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须变更门(楼)牌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四)门(楼)牌因自然损坏、脱落需维护的,维护费用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需重新制作、安装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维护经费,公安机关应提出预算方案,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及时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制作单位)
    由财政承担制作经费的门(楼)牌,应当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制作单位。
    第十五条  (义务与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禁止擅自编制、安装、覆盖、移动、涂改、污损、故意损毁门(楼)牌的行为。
    第十六条  (编号时限)
    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道路命名,并在批准命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门(楼)牌的编号工作。
    第十七条  (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应建立门(楼)牌信息数据库,保持门(楼)牌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第十八条  (编号效力)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邮政、电信、电力、公用事业等有关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以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十九条  (更换证件的经费承担)
    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等原因变更门(楼)牌后,需更换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的,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赔偿相应制作、安装费用;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编制、安装门(楼)牌的;
    (二)涂改、污损门(楼)牌的;
    (三)擅自遮挡、覆盖、移动门(楼)牌的;
    故意损毁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制作、安装规定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门(楼)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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