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7项行政许可事项市级行政机关权限(全部或部分)依法委托给区县级行政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许可权限委托给区县级行政机关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所规定的实施层级和实施内容,会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委托内容。委托事项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市级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的区县级行政机关依法签订委托书后实施。受委托的区县级行政机关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附件: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