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概况

来源: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2-05-0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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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围绕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积极探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认真做好服务困难群众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各地积极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坚持以党建促队建,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司法部政治部张彦珍主任将赤峰市法援中心确定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赴北京市朝阳区法援中心调研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推动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学十佳比业绩,争当优秀服务标兵”,积极开展“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推动了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10月,司法部在安徽合肥召开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会议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阐述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鲜明地提出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线,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基本任务。

  三、“十二五”时期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了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事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十二五”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全国有20个省(区、市)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地区“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

  四、法律援助专项调研成果突出。围绕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2月下旬至3月上旬,司法部组成3个调研组赴山东、浙江、贵州等6省开展实地调研,同时委托山西、内蒙古等10省(区、市)及部分地市开展调研,向部党组提交了专题调研报告。通过调研,掌握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现状,特别是对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如供需矛盾突出、保障基础薄弱、工作人员短缺等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研究提出了对策措施,并通过专项工作部署、经验推广、规章制定等形式对调研成果进行了充分运用,同时将其作为谋划2012年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依据。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辽宁、河北、四川等地开展调研,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围绕加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会同总政司法局深入陕西、河南等地调研,研究新形势下涉军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条件、服务方式等问题,积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五、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不断推进。一是召开全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赵大程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对加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便民服务长效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加大特殊群体和重点人群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服务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就加强农民工和残疾人等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各地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各地重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动态调整机制,上海、湖南、湖北、海南、青海等地对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上海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低保线的1.5倍调整为低收入标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四是加快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便民窗口规范化建设,在方便人员往来的临街、一层地方设立接待场所,方便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北京、宁夏、江苏和陕西等地出台指导意见,对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五是指导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各地积极搭建服务平台,丰富工作载体,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吉林、陕西、青海、广西、辽宁、浙江、江苏、四川等10多个省份开展以“幸福·尊严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法律援助“三秦行”、“法律援助进万村”、“法律援助环省行”等为主题的专项活动,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援助物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各地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经费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财政部加大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由1亿元增至2亿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由5000万元增至1亿元。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不断增加,全国90.6%的地方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1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山东、广东、广西、辽宁、湖北等10余个省(区、市)建立了死刑二审法律援助案件专项经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专项经费。北京、陕西、江西、上海修订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或办案补贴标准,大幅度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将接待咨询补贴、信息化建设等增列为经费开支项目。积极推进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及业务装备建设,与计财司共同召开“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业务装备建设座谈会”,对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加强法律援助业务装备建设、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七、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司法部积极推动涉及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就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提出立法建议。加强法律援助专门立法前期调研和相关准备工作。加快出台配套规章制度,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有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部颁规章。各地大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湖南、湖北和甘肃新修订或制定了地方条例,四川、重庆出台多项规章制度。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修订或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援助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八、法律援助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大力推进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建设。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司法厅(局)成立了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机构,充实了管理工作力量,法律援助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地积极落实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资金,加大硬件建设投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目前,全国已有100%的省级、89%的地市级和81%的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使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三是做好法律援助执法考评、案件评查和投诉处理工作。各地积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机制,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司法部认真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讨论稿)》,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四是深化法律援助联系点工作。司法部加大对首批确定的18个省(区、市)32个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力度,适当增加调整联系点,优化联系点分布构成。召开联系点暨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座谈会,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九、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卓有成效 

  一是围绕年度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各种传统新闻媒体及互联网等现代化传播手段,积极创新和拓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宣传服务困难群众的工作水平。在《法制日报》、《中国日报》等以专版等形式反映“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取得的成绩、法律援助“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等工作情况;与《农民日报》合作,充分利用该报在农村地区的社会影响和资源优势,刊载了40期“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司法行政惠及农民专栏”和10期“法律援助月刊”,认真解答农民、农民工在实际生活和务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请法律专家支招和提出法律建议,介绍法律援助常识,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等,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和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推出品牌节目“法律援助在行动”,连续播出61期;与央视新闻频道共同策划拍摄“法律援助雪中送炭”、“法律援助照亮生命的尊严”等专题节目并在《焦点访谈》等栏目播出。

  二是精心组织法律援助“双十佳”社会评选活动,邀请人民网、央视网、普法网对社会评选活动启动仪式进行现场图文直播,评选期间点击率达上千万人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高峰时段播放针对农民工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公益广告,提高了法律援助知晓率。

  三是继续深化公共法律教育活动,针对农村困难群众、残疾人、老年人的法律需求,研制开发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手册》、《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手册》和《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手册》,各印制10万套共计300余万册发送到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供有法律需求的群众免费取阅,帮助他们提高自我维权能力。至此,涵盖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五大类困难群众的服务手册全部开发印制完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司法部关于组织开展新一轮对口援疆援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调研了解有关省区少数民族地区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联合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研发出了适合新疆、西藏和青海少数民族特点的公共法律教育宣传品,免费印制发放给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法律教育工作。积极组织人员采访编辑了第三册《大爱——走进中国法律援助工作者》,更加全面和深入地反映和宣传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展现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精神风貌。策划编辑出版反映“十一五”时期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成就的《法律援助在中国》中英文画册。

  四是《中国法律援助》杂志的编辑质量和发送速度、“中国法律援助网”网站的网页内容更新速度和点击率进一步提高,在及时反映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最新动态、交流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积极开展对外宣传,配合外交部组织外国记者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专题采访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十、法律援助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认真贯彻落实部领导关于加大法律援助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力度的要求,努力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素质,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高素质人才保障。2011年举办了全国法律援助处长和中心主任培训班,提高了法律援助管理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执行“中东部省份法律援助轮训计划”和“全国法律援助律师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先后举办了8期法律援助管理技能培训班,对京、津、沪、琼、湖北、福建、河北、黑龙江、湖南、山东、江苏11省市法援中心主任进行了全员轮训。举办了1期“西部省份法律援助律师业务技能培训班”,对西部12省区市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专题培训,共培训1310人次,培训208课时,培训30560学时。积极顺应形势要求和各地培训需求,加大新课件开发力度,在每期培训班上探索性地增加了法律援助项目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心理学问题、社会工作方法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应用、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等新型课程,对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和对受援人的心理疏导能力,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者做好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律援助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泛欢迎。认真组织编印《2010年度各地培训工作数据资料汇编》,总结分析各地开展法律援助培训工作,探索法律援助培训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培训工作积累了经验和资料。开展省级法律援助统计工作专项培训,提高了统计工作水平。组织法律援助管理干部培训团赴英国培训,学习了解英国法律援助的有关制度、做法和经验。

  十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深化热线工作研究。采取利用举办培训机会组织人员到有关省市实地调研和发放工作情况及数据统计表等形式,继续深入了解和分析各地开展“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情况,形成了代部起草《“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思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积极推动各地热线平台建设工作。江西、陕西等地先后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上海、江苏、湖北、广西等地进一步规范了热线工作,在帮助群众获得免费法律帮助和选择合理的法律处理方式,帮助党委政府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按照部领导要求,认真起草和修改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送审稿),广泛征求各地和司法部各司局、各单位意见,为部领导决策提供更加科学的建议。积极配合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执法执业考评工作,按照要求研究提出了法律援助管理工作评查意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地探索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丰富评估办法,促进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十三、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入。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征文评选表彰活动,成立了论文评审委员会,制定论文评选标准和打分表,按照实用性、创新性、逻辑结构、文字表达及学术规范5个指标,认真筛选和评审各地报送的350篇论文,从中评选出100篇优秀论文并予以通报表彰,调动了法律援助人员参与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的热情和积极性。顺利召开2010-2011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深入交流和推广法律援助理论研究成果,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为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编辑出版了由赵大程副部长作序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2010-2011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征文选辑》一书共3500册,免费发放至市县一级法律援助机构,供广大法律援助人员、法律专业学者和社会各界读者参考。积极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学科建设,丰富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内容,为提升法律援助理论话语权和社会影响力打好基础。

  十四、法律援助国际项目交流与合作工作进一步活跃。积极加强与加方执行机构和商务部的协调沟通,组织召开了“中加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项目中方启动会”,指导辽宁、吉林、云南三省法律援助机构会同加方执行机构,认真研究制定中加法律援助项目二期执行计划,项目执行开局良好。在商务部和部外事司的指导协调下,积极与欧盟及其驻华代表团就“获得法律援助项目”、与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等机构就法律援助人员能力建设项目开展协商谈判,达成合作意向。组团参加了“国际法律援助组织”在芬兰召开的“第九次国际法律援助会议”并提交了《中国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报告》,组团赴香港参加“两岸四地法律援助研讨会”,派员参加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会议参与修改联合国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文件,扩大了我国法律援助界与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同行的交流,在国际上宣传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选辑和翻译国外法律援助机构正在执行和使用的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工作规划、提供标准、质量保证、同行评估和值班律师等方面的最新资料,编印了《国外法律援助资料汇编》发放至各省级、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受到了各地广泛欢迎。编译《国外境外法律援助信息》内部资料,供领导决策和各地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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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金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