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发言人: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有效的刑事辩护援助制度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制度层面,一个国家的辩护制度、辩护观念,尤其是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的接纳程度影响着刑事辩护和刑事辩护援助制度的有效运行;另一个层面是实施层面,也就是刑事辩护援助方面如何组织实施。
2012年刑诉法修改中辩护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首先是会见制度,会见权有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是时间提前,会见的时间前移到了侦查阶段,只要聘请了律师或者是获得了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都可以随时去会见自己的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并且赋予了辩护律师和委托人进行秘密交流的权利。二是查阅卷宗的权利,侦查终结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全部的卷宗,同时也强化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三是强调了辩护律师的程序参与权。程序参与权概括成三方面,第一是知情权,诉讼阶段、起诉书、判决书必须要让律师知道诉讼发展的进程。第二明确了这些诉讼阶段辩护律师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且特别明确了审查逮捕的时候、侦查终结之前、审查起诉阶段和死刑复核阶段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三是对侵犯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对重大的侦查违法行为,强化了申诉权利,规定了对这些违法行为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的权利。
我个人认为有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应该从这两方面着手:
(一)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申请的援助比例。
(二)提高援助质量,明确援助律师的资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在提高刑事援助律师办案补贴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援助律师的精神激励机制。二是建立刑事援助律师“专家库”,强化援助律师的刑事办案经历。三是建立稳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四是建立职业衔接机制、税收减免机制,激励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法律援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