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德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政策》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09-22 15:45
分享到 打印

马蒂亚斯·基利安.jpg

发言人:马蒂亚斯·基利安

科隆大学法学院教授

由于各种原因,德国法律援助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具有独特性。如受联邦制国家体制的影响,没有统一的刑事法律援助国家政策;法律援助几乎全部由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政府只是发挥出资人的作用;缺少全国性监督管理机构,所有的法律援助申请都是由各法院负责受理;法律援助服务范围纯粹以需求为导向,没有优先事项;以法院代理类法律援助服务为主,非法院代理类法律援助服务非常有限;刑事法律援助没有当事人经济状况审查制度,即使百万富翁也可能获得法律援助,因为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正义保持公正的审判,而不是为了救济某个缺钱的人;刑事法律援助没有固定的政府法律援助预算,在法律援助预算中占比较小;法律援助介入刑事诉讼的阶段较晚,主要是在审判阶段才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义务。

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法律援助总支出不是太高,因为德国有世界上最大的法律费用保险市场。健全的法律费用保险市场减少了民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因为当民众面临涉法涉诉的风险时,法律商业保险为其获得法律救济提供了必要保障。但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法律费用保险市场并没有太大的作用。

在某些法院指定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如重罪案件、高等法院刑事案件或者针对审前羁押的被告人案件,法院必须为无代理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其他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法律问题复杂、犯罪情节严重或者被告人缺乏自代理能力,经被告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由于辩护人的指定取决于刑事诉讼程序而非被告人经济状况,所以即使是有钱人,如果本人拒绝自聘律师的话,也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要按照《刑事程序法典》规定的程序规则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法官将审查是否存在《刑事程序法典》规定的“必须代理”的情形。如果存在“必须代理”的情形,无论被告人是否同意,都要为其指定辩护人,而且无须考虑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好坏。另外,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的话,他需要偿还政府因代其支付辩护人费用而产生的财政支出。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