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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眠地区法律获得委员会的运作》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5-09-2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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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蒂埃里·波勒

——法国亚眠高等法院院长 / 亚眠法律获得委员会主席

在法国,基于人权保障原则,立法者在进行法律援助相关立法工作时,不仅考虑到了公众的法律需求,而且还兼顾到公众的其他社会需求。为此,法律援助体系不只是由司法部负责的公共服务,而且还通过伙伴式合作方式,加强了与地方政府、相关司法机构、社会组织等之间的法律援助协作关系,建立了相应的合作机制。在法律援助经费方面,出资方不仅包括国家,还会有其他合作伙伴的出资。

根据1991年有关法律援助立法的规定,法国各个省都可以建立省级法律获得委员会,负责了解公众法律援助需求,制定本地法律援助政策,管理法律援助经费,评估法律援助质量等。

从司法机构协作的角度来看,作为拥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团体,法律获得委员会是由省政府所在地的大审法院院长倡议筹建,成员包括政府代表、省长、省议会主席、法律和司法届代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代表等组成。大审法院院长在建立法律获得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法律届人士的合作,因为立法并没就如何建立法律获得委员会作出强制性规定,从实践来看,各地法律获得委员会的建立采取的是渐进合作式的方式。

为了满足公众的不同法律需求,法国各地通过加强司法协作,建立了多样化的法律援助项目。如在地方政府和相关公益法律服务协会的支持下,亚眠法律获得委员会建立了许多“法律服务网点”,聘请律师、公证员、司法协调员等专业人士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等。

针对乡村地区,有的地方建立了“法律援助流动大巴”,有专门人员在大巴上为乡村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有的大巴上还配备有视频设备,以便与法院之间实现视频对接,便于相关诉讼文书和证据等的交换提供。

在法律援助协作框架下,有的地方还建立了司法与法律之家、公益法律援助组织、法律援助服务热线和网络等服务机制,为不同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与法院等相关司法部门之间的远程对话。

法国公众对这些法律援助协作机制还是比较满意的。从2011年开展的千人调查来看,公众的满意率达到了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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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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