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992年10月7日公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资格准入和执业管理,促进医疗领域的人员交流合作发挥了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领域技术和人才的国际间交流合作日益加深,特别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医疗服务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发展趋势,外国医师来华执业的相关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满足新的发展要求。为此,我委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网站首页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http://www.nhc.gov.cn),进入网站首页左侧的“互动”中“征求意见栏”,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yiliaojigouchu@nhc.gov.cn。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044。来信请注明“《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10日
相关稿件: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