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浦湛
“租购并举”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党的十九大、二十大都明确要求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进行了强调。经过多年的大力推动,我国住房租赁得到长足发展,成为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亟需通过立法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住房租赁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对规范住房租赁各相关主体行为、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都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等住房租赁市场主体“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从根本上整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具体来看,对于出租人,如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要符合所在地标准;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不得暴力腾退租赁住房等。对于承租人,如要求安全、合理使用房屋,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等。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如要求发布房源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设资金监管账户;对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二房东”适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等。对于经纪机构,如发布房源信息前要履行相关核对信息和实地查看房源责任,收费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等。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等。
在健全监管方面,《条例》要求地方要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承租人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提供支撑。另外,《条例》规定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这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导市场预期,稳定租金价格。
《条例》已经出台,随后的落实很关键。一方面,地方要根据《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出台地方性住房租赁条例,尽快在全国范围形成完备的住房租赁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管执行力度,对有关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该改正的限期改正,该处罚的依法处罚。
住房租赁是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一环,《条例》的出台与施行,是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也健全了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有关基础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