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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工作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2014年5月,“两院两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按照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是经人民法院审判并判处刑罚的罪犯。同时,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属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从执行管理方式上看,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考察不属于刑罚执行,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尚没有法律根据。
感谢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
责任编辑: 杨翠婷